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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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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局制定的《关于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决的标准》:

1.汉字商标与其对应的拼音商标,含义不同时,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拼音主要是为了推广普通话为汉字注音的符号,不同的注音对应的汉字不同,故汉字对应的拼音两者申请为商标时并不互相冲突,可以得到注册。例如:“歌莉娅”与“Geliya”。但如果在先权是驰名商标或者其它特定含义的,则判为近似商标。例如:“茅台”茅台和“MAO TAI” 。

2.汉字商标与由相同汉字加拼音构成的组合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汉字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如果单一汉字商标与相同汉字商标加对应拼音商标共同出现时,因为汉字商标相同,因此两者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易被普通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来源于同一主体,故不予注册。例如:“歌莉娅”与“歌莉娅Geliya”。同样的,拼音商标与由相同的拼音加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判定为近似。例如:“Geliya” 与“歌利亚Geliya”。

3.不同汉字商标加相同拼音商标,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基于第一点的分析,汉字商标与拼音商标互不排斥注册,因此当拼音相同对应的汉字不同时,鉴于汉字是普遍认可的主体识别部分,因此不同的汉字加相同的拼音商标也互不排斥,两者互不近似。例如:"歌莉娅Geliya"与"歌利亚Geliya"、" 攀达panda"与 "熊猫panda"。

4.拼音商标与近似的拼音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当拼音商标单独出现时,显著部分就体现为商标的形与字母组合或组合的视觉效果。因此当拼音商标与近似的拼音商标同时出现时,在字母构成、组合、排序、视觉效果基本一致的,易被认为是同一主体所提供的商品,判定为近似商标,后者不予注册。例如:“GELIYA”与“GENIYA”。

 5.拼音商标与近似的英文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panda(攀达的拼音)与panda(熊猫的英文)英文商标则仅在对应汉字翻译时判为近似。例如:panda(译为:熊猫),与熊猫注册在同一种类商品上的,也判定为近似。由于拼音商标不排斥汉字,单独的拼音商标保护力度就比较薄弱了。为了防止拼音商标的缺陷,注册拼音商标时蜀易标知产还是建议将汉字商标同时申请注册,以免为以后的商标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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