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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新增认定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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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新增认定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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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清府〔2021〕33号)规定,按照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经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促进上市企业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详见附件)认定为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

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清府〔2021〕33号)

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清远辖区内商事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1.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截至最近一期末,注册资本实缴不少于2000万元。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通过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制定上市具体计划,能提供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承诺成功上市后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投向本地。

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上市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标准:

(一)对在境内上市的清远企业最高给予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奖励,并按以下方式兑现。

1.企业已聘请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

2.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或注册批复并上市后,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并择符合最高条件的一项适用:

(1)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2)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7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400万元奖励;

(4)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9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于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企业,另外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企业,另外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境外上市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三)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址迁入我市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申请奖励须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文件、工商登记复印件及在本市纳税的证明材料。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张先生:1862026425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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