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登凌 刘宁波 王钰倩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出,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机构应当依据评审工作底稿,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审结果复核是军队采购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文将以评审结果复核对军队采购的重要意义为切入点,详细介绍这一制度安排的优势,并结合实际分析其在落地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一, 评审结果复核是确保评审结果“一次成功”的有力举措。从近年来军队实际情况来看,少数评审专家存在评审标准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等问题,这些严重影响了军队采购的评审质量。例如,部分项目因个别评审专家“咬文嚼字”而反复废标;部分项目的投标文件存在明显问题而未被评审专家发现,导致项目停止采购,相关负责人被查处追责。总的来说,这些与评审委员会责任缺位、评审工作缺乏有效制约机制不无关系。评审结果复核这一制度的运用恰好可以压实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责任、采购机构的监管责任,将评审中发现、暴露的问题在评审现场解决,确保评审结果“一次成功”。
第二, 评审结果复核是倒逼评审标准客观量化的有效手段。为紧跟市场和行业发展态势,军队采购管理部门近年来连续下发数版《商务技术评审模板》供采购从业人员参考使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认为评审工作事不关己,属于评审专家的职责,不结合项目实际,机械套用模板制定商务技术评审标准。如此,会导致评审标准不统一、评审结果不公正等。实施评审结果复核,会倒逼采购从业人员强化主责意识,确保评审标准客观量化。
第三, 评审结果复核是提升评审质量的有益探索。以往,采购机构负责编制评审标准、保障评审活动、维持评审秩序,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法律责任。这看似各负其责的模式,实际中却会因缺乏有效的工作衔接机制而出现责任盲区。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熟悉法律法规,风险意识较强,却只能在评审工作的“外围空转”;评审专家专业水平较高,但受限于有限的采购、财务、法律等从业经验,对一些非实质性问题存在拿不准、不托底、易咬文嚼字等情况。施行评审结果复核,既可以发挥采购机构专业优势,同时又能对评审专家的工作起到复核监督的作用,从而确保评审质量“更高更优”。
第一,评审独立性能否保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复核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对专家评审进行监督和制约,保证专业、精准,真正实现独立评审。但复核中提出的异议、纠偏是否准确,对评审结果的复核是否会妨碍评审的独立性仍有待讨论。
第二,评审结果复核如何组织的问题。2022年4月7日,军队采购网发布了《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结果复核的表述为:“采购机构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核对评审底稿记录信息是否完整、符合性审查是否有误、供应商填报信息与专家判定是否一致、客观分值是否一致、分值汇总计算是否正确、评分有无畸高畸低等情形,如有问题应当要求评审委员会现场书面说明并予以更正。”但关于复核小组如何组成、独立评审与结果复核的边界如何确定、复核小组内部出现分歧怎么统一意见、谁来监督复核小组等事项均未明确。
第三,对存在争议的复核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可以预见的是,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对原结果存在异议时一定会产生争议。在争议出现后,若以评审专家的意见为主,那么复核便失去了意义;若以复核小组意见为主,那么有可能对评审专家评审的权威性、专业性以及独立性产生一定影响。
第一,厘清独立评审与结果复核的边界。建议评审结果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项:一是评审底稿记录信息是否完整;二是符合性审查是否有误;三是供应商填报信息与专家判定是否一致;四是客观分值是否一致;五是分值汇总计算是否正确;六是评分有无畸高畸低。其中,一、四、五、六项内容异议不多,实践中也已有采购机构探索实施。但二、三项内容较难把握深度和边界,特别是一些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或深度商业关联的问题,采购机构受限于有限的专业背景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因此,涉及类似二、三项内容的复核工作时,复核小组应以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中商务技术偏离表记载数据为准,记载数据是否准确交由评审委员会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类似一、四、五、六项内容的复核工作,仍交由复核小组负责,确保各方工作边界清晰、职责明确。
第二,完善独立评审软硬件配置。自军队采购改革以来,军队集中采购机构场地环境、采购设施等均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独立评审环境仍有提升空间。因此建议,一是在评审场所设置上实现专家物理隔离,彻底解决商量打分、抄袭打分等问题;二是调整优化电子评审系统相关功能,方便专家独立打分;三是建立完善分歧争议解决流程,例如,可依托电子评审系统增加相应模块,依托系统组织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推送结论。此外,还建议采购机构整合既有模式及上述调整意见,借鉴可移动快速装配式营房研究成果,推广标准装配式业务办公用房,既确保独立评审条件建设快速到位,也能更好实现采购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目标要求。
第三,构建科学合理平衡的复核小组。评审结果复核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监督评审委员会是否公正履职。因此,复核小组的构成是否公正、客观、专业是首要考虑的内容。建议一般情况下复核小组的成员以5人为宜,其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2名、商务专家1名、技术专家1名、采购单位代表1名,保证采购法规及评审规则、商务技术标准、采购需求等各个方面均有专业支撑。同时,涉及评审活动的各方均有代表参加,既能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平衡,又能保证复核结论更具说服力、公信力。另外,可考虑复核小组适当提前介入项目评审工作,同步做好基础数据采集梳理工作,避免拉长评审时间,在保证评审、复核质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推进电子评审功能的“前伸后延”。以被装评审模型为例,原始数据是否完整、客观分值是否一致、分值汇总是否准确等目前在电子评审系统中均已实现自动筛查、主动推送结果、强制复核确认等功能。其他品类模型只需在被装模型基础上简单研发、推广即可。另外,建议进一步研发原始数据直接采集录入、系统自动比对计算分值、自主推送强制复核选项等功能,不断推进电子评审功能的“前伸后延”,保证便捷评审、精准复核。
第五,建立重大争议处置机制。当评审结果复核小组之间出现分歧时,建议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举手表决形成最终决议,形成统一意见,并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同时,涉及商务技术标准判定的专家代表、涉及采购法规及评审规则适用的采购机构代表、涉及需求适配的采购单位代表具有一票否决权。当评审结果复核小组认为评审活动存在问题时,应当要求评审委员会现场书面说明并予以更正,如果评审委员会不认可复核结论,采购机构应当详细记载争议事项,经争议双方确认后暂停评审活动并书面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裁定。
第六,探索适应评审结果复核的奖惩办法。一是对评审委员会的明显工作失误、错误或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等进行惩处,防止增加复核评审结果这一兜底环节后,个别专家滋生对评审不负责任可向后“甩锅”的想法。二是评审结果复核小组工作中若存在缺项漏项、比对数据不准确、强制或暗示评审专家修改评审结果等违法行为,应当参照评审专家违规问题处理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建立登记奖励制度。评审结果复核小组在复核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对采购项目或评审活动进行纠偏止损的,或发现重大问题、挽回重大损失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授奖。
(作者单位:新疆军区保障部采购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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