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北交所消息 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将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部分试点额度将进一步提高到等值1000万美元。
据了解,《通知》旨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三是提高试点额度。
具体而言,在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方面,《通知》表示,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安徽、湖南、海南、深圳、青岛、宁波17个省(市)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在扩展试点主体类型方面,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
在提高试点额度方面,《通知》明确,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北京、重庆、海南、深圳、宁波等9个省(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天津、山东、四川、陕西、浙江、安徽、湖南、青岛8个省(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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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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