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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支持打造虹桥进口商品集散地政策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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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打造虹桥进口商品集散地,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支持打造虹桥进口商品集散地的政策意见》有关规定,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进口商品集散功能性平台运营方统一组织平台交易,打造有一定规模和标识度的交易平台。

(二)支持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际贸易企业扩大进口贸易规模。

(三)支持鼓励贸易组织、第三方机构和各类平台主体开展进口商品集散地贸易形态创新研发,以及进口商品价格发现发布、贸易领域重点项目等研究。

(四)支持鼓励平台运营方和国际贸易企业举办宣传推广、新品发布、展览展示等相关进口贸易高端商贸活动。

(五)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担保机构提供的贸易贷款担保、海关税款担保或保险公司提供的贸易信用险、关税保证险。

二、支持对象

(一)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经管委会认定的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功能性平台和入驻平台达到综合管理要求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的且达到进口贸易发展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为打造进口商品集散地提供贸易创新发展研发研究服务的贸易组织及第三方机构。

备注:对商务区范围内符合“四高五新”产业导向的企业(含功能性平台和特色产业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1)按规定组织落实复工复产复市;

(2)减免承租单位房屋租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

(3)对防疫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支持条件

(一)申请支持的进口商品集散功能性平台及其运营方由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认定。

(二)申请支持的入驻功能性平台的企业须与平台签订包括品牌形象、贸易规模、入驻管理等综合考核协议,报平台现场管理协调办公室备案,并履行协议义务。

(三)申请扩大进口贸易规模支持的国际贸易企业年进口贸易额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四)申请贸易形态发展创新支持的贸易组织、第三方机构及各类平台须有经专家评审意见的成果报告或发布数据。

(五)申请进口贸易高端商贸活动支持的项目须由主办平台或企业在活动前提交项目方案,经管委会和属地政府授权部门认定。

(六)申请贸易贷款或关税担保、保险支持的国际贸易企业年进口贸易额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七)申请企业必须诚信守法,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支持项目和标准

(一)支持提升平台及贸易主体集聚度

1. 根据平台年度成交额(即平台内企业进出口商品贸易额、进出口数字贸易额、服务贸易额[含技术贸易]、批发及零售额的总和)对平台运营方予以支持,平台年成交额达到150亿元人民币(含)的,给予基数2500万元人民币支持;达到150亿-350亿元人民币(含)的,按增加额的1.2‰累进支持;达到350亿-550亿元人民币(含)的,按增加额的0.8‰累进支持;达到5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增加额的0.5‰累进支持。每年度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

2. 对达到入驻平台贸易管理要求且租用展销办公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入驻企业按照品牌、租用面积、交易规模和装修成本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装修补贴。实际资助金额以入驻企业综合计分取值。计分标准如下:

(1)品牌(满分20分,按企业排名或品牌度计分值,二者选一就高计分)

企业排名分值
世界500强所属企业、国际级机构组织直属机构20
国内500强所属企业、国家级机构组织直属机构18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进博会参展品牌代理15
行业龙头企业所属企业、地区级机构组织直属机构12
境外品牌代理企业8
品牌度分值
世界著名品牌: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品牌榜单前100名20
世界知名品牌: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品牌榜单前300名18
商品在所在国市场占有率前三名的品牌或进博会网红品牌15
进博会参展品牌12
一般进口商品品牌8

注: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所属企业是上述企业投资的子公司或控股的入驻企业。

(2)租赁面积(满分30分)

租用面积分值
1000平方米以上(含)30
7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25
400平方米(含)至700平方米20
200平方米(含)至400平方米15

(3)交易规模(满分25分,按进出口贸易额或成交额计分值,二者选一就高计分)

年度贸易额分值
5亿元以上25
2亿元(含)-5亿元23
1亿元(含)-2亿元20
5000万元(含)-1亿元18
3000万元(含)-5000万元15
1500万元(含)-3000万元13
500万元(含)-1500万元10
200万元(含)-500万元8
200万元以下5
年度成交额分值
10亿元以上25
5亿元(含)-10亿元23
2亿元(含)-5亿元20
1亿元(含)-2亿元18
5000万元(含)-1亿元15
3000万元(含)-5000万元13
1500万元(含)-3000万元10
500万元(含)-1500万元8
500万以下5

(4)装修成本(满分25分)

装修成本分值
500万元以上25
300万元(含)-500万元20
100万元(含)-300万元15
50万元(含)-100万元10
50万元以下5

(二)支持扩大进口贸易规模

符合条件的国际贸易企业2021年度按照海关统计口径的进口贸易额年度新增量的2.5‰给予补贴,首次申报的企业年度贸易额均视为增量,单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补贴。

(三)支持贸易形态创新发展

贸易组织、第三方机构和各类平台主体开展进口商品集散地贸易形态创新研发,以及进口商品价格发现发布、贸易领域重点项目研究等内容,视其创新发展成果影响力给予投入成本的50%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贴。

创新发展成果影响力由管委会牵头召集不少于5名业内专家从研究项目必要性、创新性、操作性和权威性等方面综合评价(评分方法由专家组另行制订)。评价分值80分以上视为通过。

(四)支持举办进口贸易高端活动

平台运营方和国际贸易企业举办经管委会和属地政府认定的宣传推广、新品发布、展览展示等相关进口贸易高端商贸活动,按照单次活动成本的50%给予平台和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补贴。

下列费用不予计入申报活动成本:明星代言(出场)费、中介咨询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专家讲课(报告)费、一类会议伙食费以及烟酒支出等。

(五)支持开展贸易贷款和海关税款的担保、保险业务

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际贸易企业参加担保机构提供的贸易贷款担保、海关税款担保或保险公司提供的贸易信用险、关税保证险,按照实际担保或保险费用的50%给予参保企业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进口商品集散地项目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2)企业简介(业务范围、平台或企业人员规模);

(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上年度及最近3个月完税证明;

(5)管委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2.分类材料

(1)支持提升平台及贸易主体集聚度

①平台运营方制订并经现场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平台运营目标和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以及平台招商和绩效考核方案;

②平台年度成交额报告;

③入驻企业与平台签订并经报备的入驻管理协议,及平台出具的协议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

④入驻企业资质证明、租赁合同、装修合同、支付凭证(银行回单、银行流水)、装修前后对比照片;

⑤入驻企业的品牌度或能级佐证资料,如品牌授权文件、品牌排名、上级机构委派或授权材料等。

(2)支持扩大进口贸易规模

①上年度及当年度企业货物进口海关数据等证明资料;

②年度海关报关单。

(3)支持贸易形态创新发展

①研究研发成果报告及专家评审书面意见;

②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

③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如有)。

(4)支持举办进口贸易高端活动

①活动、展示、宣传等方案及报备文件;

②活动、展示、宣传等成果佐证材料;

③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支持开展贸易贷款和海关税款的担保、保险业务

①企业当年度货物进口贸易贷款合同、海关报关数据等证明材料;

②相关业务保单、担保合同及其付款凭证。

(6)其它管委会认为需要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 申报材料需经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不退还)

3. 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后,到受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盖章)。

六、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官网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初审:相关区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和是否重复享受市区财政资金扶持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意见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3.目评审:2022年6月下旬、8月下旬,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四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两次联合评审。 对评审过程中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公示环节;评审不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系统退回至项目单位。

4.项目批复:对评审通过且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来源:虹桥商务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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