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通过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
《意见》全文共十一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二是小微企业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二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二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第三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二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第四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第五部分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二是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三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第六部分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二是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三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第七部分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时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二是小微企业、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时限。第八部分为免除反担保要求。第九部分为加强数据统计、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第十部分为鼓励各地加大支持力度。第十一部分为其他事项。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
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限均按照60周岁执行,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以下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持有《军官转业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5)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已通过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和注册),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学年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
(8)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自主创业农民;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脱贫人口。
2.个人创业贷款条件
(1)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含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偿还贷款,可以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申请人(含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不良征信记录,可以申请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符合申请个人的条件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应不少于1年。
同时符合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优先为其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可以单独申请国家支持或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对象及条件
1.小微企业贷款对象
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贷款条件
(1)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新招用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2)符合地方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同时符合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优先为其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也可以单独申请国家支持或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根据利息负担方式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二是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一)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1.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每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20万元。
(3)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每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3)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创业担保贷款期限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可自行选择贷款期限,累计贷款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申请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采取一年一还的形式,可以持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一年一还,其中国家支持的贷款贴息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含国家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次数),地方支持贷款贴息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3.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贷款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
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省财政直管县(市)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市本级和上街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1)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上街区财政按照50%、25%、15%、10%的比例分担。
(2)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若同时发放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的贷款,市级财政对地方支持的贷款部分给予50%的贴息支持,其余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
2.2022年5月18日起,新发放的国家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中央、省有新政策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贴息。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发放的地方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到期后,新发放的地方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贴息。
(1)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补助外,由省与市级财政按50%、50%的比例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补助外,由省、市、上街区财政按照50%、30%、20%的比例承担。
(2)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若同时发放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的贷款,市级财政对地方支持的贷款部分给予50%的贴息支持,其余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1)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上街区财政按照50%、25%、15%、10%的比例分担。
(2)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
2.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发放的国家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到期后,新发放的国家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贴息。2022年5月18日起,新发放的地方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部分贴息,中央、省市有新政策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贴息。
(1)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市本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和上街区财政按照60%、40%的比例分担。
(2)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市本级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上街区财政承担。
四、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
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由财政部门参考绩效评价结果,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专款专用。
对当年新发放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总额达到新发放贷款总额15%以上的基层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各地当年新发放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对以LPR或低于LPR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其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财政部门可给予奖励。为鼓励经办银行分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财政部门将根据经办银行风险分担情况,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五、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经营)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条件,核查人员资格等;担保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核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状况等核定贷款金额,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二)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条件,核查人员资格、组织就业情况等;担保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核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状况等核定贷款金额,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吸纳就业人员情况等;担保机构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核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财务等综合状况核定贷款金额,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相关材料;
6.个人承诺书;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
(1)《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相关材料;
(6)个人承诺书;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2.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
(1)《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组织起来创业申请书》;
(2)组织起来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4)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营业执照、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等经营项目证明;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个人承诺书;
(8)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等经营项目证明;
4.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材料等;
5.反担保相关材料;
6.个人承诺书;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时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经营)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人社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保,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二)小微企业、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人社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担保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保,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八、免除反担保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免除反担保要求:
(一)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
(四)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
(五)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六)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
九、加强数据统计、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各经办机构在统计借款人员时要进行分类区分:借款人中要进一步区分出女性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要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中,要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两类人员。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数据的精确统计和精准管理。
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如实统计和上报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绩效管理,将当年新发放贴息贷款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十、鼓励各地加大支持力度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上街区和各县(市)可适当放宽地方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上街区和各县(市)财政承担。
十一、其他事项
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22〕46号)同时废止。
上街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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