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遇到投标人为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而在投标文件“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中填写“无”但事实上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在建工程, 这样的填写构成虚假投标吗?投标是否有效?
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设置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 的初衷是 为了考察投标人还可动用多少剩余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可用于本项目。
但令人遗憾的是,标准文件设置了这个格式后,并没有在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加以重点提示如何运用 ;实践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也仅仅是照搬照抄范本中投标文件的格式,没有将“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与第三章 评标办法相结合,导致“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在整个投标文件中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结合《行政处罚法》,虚假投标应当符合两个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造假的行为;
2、主观上,造假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中标,影响中标结果(无论是否欺骗成功)
投标人事实上有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但填写无,客观上符合造假的外在表现形式, 但应当注意的是, 由于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对“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无相应的评审和考核,因此无论填写“有”,还是填写“无”, 均不影响评审结果 。且从实践来看,当填写10个和填写0个达到的效果一样时,投标文件的编制者基于快速完成编制工作的需要,都会选择最简单的0,即投标人填写0个的出发点不是为了骗取中标,而只是为了简化投标文件的编制。
综上所述,投标人实际有在建工程,但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填写“无”,不构成虚假投标。
招标文件就好比我们写一篇论文,在论文中的任何一个地方表述均应该是有用的。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特别是投标文件格式时应当想清楚, 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资料的目的何在,并与评标办法相匹配,否则要求提供相应内容就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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