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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

2812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2022年至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财政奖补政策。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2022年,对2021年小升规企业,以及2020年小升规后2021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2023年,对2022年小升规企业,以及2021年小升规后2022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2024年,对2023年小升规企业,以及2022年小升规后2023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

  规上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奖励对象不包括2018年以来已享受省财政小升规奖励企业、新投产企业(当年投产即上规企业)、“转专业”企业(非工业类规上企业转为工业规上企业),以及“跨地市”企业(省内A市规上工业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至省内B市),以及近三年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

  二、珠三角地区每家企业奖补1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家企业奖补20万元,与原有政策保持不变。省财政资金奖补对象不含深圳市企业,深圳市可参照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小升规”奖补资金评审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审核确定本地区奖补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对奖补名单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提供的奖补名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将财政资金分配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上述奖补范围和标准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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