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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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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软”认定标准

(一)什么是“双软”认证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现在,“双软认证”工作在中国软件行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由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执行,即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再进行“双软”企业的认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认定标准

1、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财税〔2012〕27号,要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以上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 软件产品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如下: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具体上,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①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②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税收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如下:

①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A.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B.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a.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b.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c.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③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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