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大湾区可持续金融发展,共建可持续金融生态,首届大湾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峰会(峰会简称“GSFS峰会”)于2022年11月16日在深圳拉开帷幕,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届峰会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办,社会价值投资联盟联合主办,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承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首席合作伙伴提供支持。
峰会以“绿色助力大湾区建设,金融创造可持续未来”为主题,设有一场主论坛及四场平行分论坛。峰会集理念引领和前沿实践为一体,邀请国内外百余位国内外可持续金融知名机构代表齐聚现场,分享对可持续金融的前瞻性思考及实践,带来观点碰撞与思维激荡。
中国绿金委主任、北京绿金院院长、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轮值主席、社会价值投资联盟主席马骏先生出席本届峰会并发表开幕致辞,以下内容根据马骏先生在本届峰会中的演讲精编整理。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
首先感谢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金融局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参加首届大湾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峰会。我演讲的题目是《G20转型金融框架》。之所以讲这个题目,是因为近几日习近平主席和诸多国家领导人在印尼巴厘岛开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峰会批准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中就包括《2022年G20可持续金融报告》,而《G20转型金融框架》是该报告最重要的部分。因此今天我以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共同主席的身份,花十分钟时间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该框架的背景、意义以及中国应该如何借鉴这套框架。
过去几年,我们已经在国内和国际绿色金融市场取得了很多进展,国内现在已经拥有全球最大的绿色信贷市场,余额达到20万亿,绿债余额也已超过1.2万亿人民币,全球绿债规模发行量今年应该达到1万亿美元,之后几年还会迅速增长。
绿色和可持续金融框架目前在中国有三套定义:绿色信贷界定标准、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和绿色产业目录。国际上部分国家和地区也有自己明确的界定标准,比如欧盟有自己的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大概有20个国家已经编制了自己的绿色或可持续金融目录,这些目录基本都在引导资金支持“纯绿”或“接近纯绿”的项目,如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
但是在目前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框架下,高碳行业向低碳转型的经济活动还未得到充分支持。中国的“两高一剩行业”(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的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基本都是高碳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授信在多数情况下被压降。具体的高碳行业至少包括10个,包括火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建筑和公路交通。在高碳领域向低碳转型的过程中,企业如果得不到金融支持就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比如破产倒闭、银行坏账、倒闭过程中产生裁员失业等一系列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这也将阻碍“30·60”目标的如期实现。
所以全球开始形成一个新的共识:要建立一套转型金融的框架。这套框架的必要性也已经写进去年11月发布的《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该框架的目的就是要促进高排放行业和企业设定可信的减排目标和实现路径,动员和鼓励金融资本支持高碳行业和企业以实现气候转型,从而支持《巴黎协定》所提出的气候目标。
图1 《G20转型金融框架》五大支柱
过去几年,国内外的转型金融都有了一些市场实践。这些市场实践已经体现在很多金融产品中,比如我们经常听到的与可持续挂钩的贷款,与可持续挂钩的债券等产品,在国内外都有发行且增长较快。但这些实践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目前至少面临着五个大的问题:
第一,对转型活动缺乏权威的界定标准。如果没有这种界定标准,就可能导致“洗绿”或“假转型”的问题,也可能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因为担心被视为“洗绿”或“假转型”而不愿意参与支持转型的经济活动。
第二,虽然各机构已经提了一些披露要求,但现在没有统一的和权威明确的披露要求。
第三,转型金融的工具还比较单一。比如刚才提到的和可持续挂钩的债券、贷款、转型债券、转型贷款等等,基本上都属于债务性的融资工具,而股权和担保保险类的工具较少。
第四,激励机制还没有到位。
最后,公正转型这个很重要议题虽然在概念上已经得到各个国家的关注,但没有在转型金融中具体地被实现。
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在过去9个月的时间中已经完成了《G20转型金融框架》文件起草,几个星期前得到了G20财长和央行行长批准,近日在G20领导人峰会得到正式批准和发布。这套转型金融框架包括五大支柱和22条原则。五大支柱包括:对转型活动和转型投资的界定标准、对转型活动和转型投资的信息披露、转型金融工具、激励政策、公正转型。
支柱一:对转型活动和转型投资的界定标准
G20考察了目前各个国家使用的界定方法,主要包括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叫“分类目录法”(Taxonomy-based),即包含具体活动清单的转型目录。比如欧盟就已经有了转型目录,虽然该目录不是独立的文件,是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中的一部分,但如果把这部分内容拿出来,也可以视为是独立的转型金融目录。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从年初就开始组织专家编制转型金融目录,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编制过程中。这些目录比较简单清晰,通过一张大表列出主要的高碳行业中政府或者权威机构认可的转型经济活动,包括名称、对转型路径的具体解释和应该达到的减碳和其他环境效益的数量指标。
第二种方法叫“指导原则法”(Principle-based),即要求转型活动在原则上符合某些条件(如符合科学碳目标、避免碳锁定、有透明度、获得第三方认证等)。如果某种转型活动符合所规定的原则,那么就认定该转型活动属于可认可的转型活动。
《G20转型金融框架》提出:
1.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转型金融的界定标准应该有助于市场主体用较低成本识别转型活动。最好使得转型活动能比较容易识别,不需要花很高成本找第三方做一个非常复杂和冗长的评估,能够有效地帮助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也包括投资方)规避“假转型”的风险。
2. 界定标准所界定的转型活动和转型投资应有透明、可信、可比的减排目标。
3. 这些标准应该适用于多种场景,包括企业层面、项目层面、金融产品层面等。
4. 转型标准应有一定动态性,可以适应市场、政策和技术的变化。
5. 界定标准应该考虑公正转型的要求,这一点我在讨论最后一项支柱时会提到。
6. 这些标准应该有国际间的可比性和兼容性。这个要求比较高。这在短期内还是原则性的要求,各个国家可按照自己的国情来编制自己的目录或者采用自己的原则法来进行界定,但未来应该逐步过渡到比较强的国际间的可比性和兼容性。
支柱二:对转型活动和转型投资的信息披露要求
相较于绿色金融,《G20转型金融框架》对转型活动的融资主体(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使用转型融资的主体(企业)应该披露具有可信度、可比性、可验证性和有科学依据的转型计划。如果没有转型计划,则不认为这个主体筹得的资金符合转型融资的要求。
2.披露短期、中期、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包括中间目标和净零目标)和气候适应目标,以及减排活动的进展情况。
3.披露“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披露“范围3” 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这一点在讨论过程中其实有很多争议,虽然很多发达国家曾坚持说要将范围3的数据作为强制性披露要求,但有不少发展中国家认为能力建设还没有到位,应该循序渐进,所以最后就表述为“在可能的情况下披露范围3的数据”。
4.披露落实转型计划的公司治理信息。比如在内部如何监测碳排放,是否有奖惩激励机制,内部如何控制无法实现转型目标的风险等,都要讲清楚。
5. 披露计量排放数据和其他转型指标的方法学。
6.对于指定用途的转型金融工具,应披露该资金用途;对于不限定用途的转型金融工具,则应披露所支持转型活动的关键绩效指标(KPI)。
支柱三:转型金融工具
许多高碳企业已经有很高的资产负债率或面临较高的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仅仅依靠债务融资工具,如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不一定能满足其实施转型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因此,发展转型金融需要更多创新型金融产品,如PE/VC等股权基金投资、混合融资、债转股、风险缓释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G20转型金融框架》提出,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转型金融工具箱,包括债务型融资工具、股权类融资工具、保险和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以及证券化产品等其他工具。
另外,《G20转型金融框架》特别提到,不论使用哪种转型金融工具,都应该要求融资主体提供透明、科学的转型计划,满足披露要求,并在转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中引入奖惩机制,鼓励企业更加努力地实现减排目标。如果该企业在环境目标尤其是减碳方面做出了较多努力,且成效较好,就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给予相对低成本的融资,如果做得不好,融资成本就可以提高,用这样的奖惩机制来鼓励企业更加努力的实现减排目标。
支柱四:激励政策
许多转型企业往往被资本市场认为是高风险企业,私营部门往往不愿意参与这些企业的转型活动,这些企业比“纯绿”企业更难获得私人资本投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采取更多的政策措施来激励私人资本参与转型投资。激励政策可以包括优惠融资、政府担保、贴息和对转型金融工具的认证补贴、政府基金投资、优惠税率、央行金融政策、碳市场政策、政府采购、行业激励政策等。《G20转型金融框架》建议各国决策部门设计和推出一批激励政策与机制,以提升转型活动的可融资性,多边金融机构也应该帮助发展中国家设计这些机制。
支柱五:公正转型
各国政府在推动转型过程中要充分考量转型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无序转型(包括“运动式”减碳)可能会导致多种负面的社会经济影响,包括高碳行业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规模性失业、社区衰落、能源短缺和通胀等问题。因此,不仅政府要采取措施来缓解和规避这些负面的社会影响,也应该让全社会,尤其是金融机构参与进来。
具体怎么做,《G20转型金融框架》提出了三点:一是鼓励转型金融的融资主体(企业)评估转型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如对就业、通胀等的负面影响);二是披露这些影响;三是采取措施缓解这些影响。
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以缓解对就业的负面影响为例,提出如下具体建议: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可以要求转型金融涉及的融资主体(企业)提供转型计划对就业的影响评估;如果转型计划可能对就业产生重要的负面影响,企业应该制订帮助失业员工的技能培训和再就业计划,并披露这些计划;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可以提出与再就业业绩相关的KPI,并将其纳入转型金融产品的设计中。
最后,简要谈谈《G20转型金融框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过去在转型金融的产品方面做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我们也看到了不少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了转型金融产品。下一阶段应当从以下这几方面继续努力。
第一,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转型金融的界定标准、披露要求和激励政策。尤其是前两者,如果标准和披露要求不明确,就可能出现“洗绿”或“假转型”风险。
第二,由于涉及到多部门协调,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统一披露要求出台可能还需要花费一段时间,在全国统一的监管要求出台之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出台自己的转型金融目录。今年年初,浙江省湖州市已率先出台了《湖州市转型金融支持目录(2022年版)》,该目录覆盖纺织、造纸等九个高碳排放行业,明确了具体的技术标准或路径,并为转型活动设定了转型基准值和目标值。另外,建行和中行也推出了自己的转型债券目录。
第三,地方政府可以将转型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建立示范项目,并提供激励政策。我国不少地方已经推出了绿色项目库和绿色项目与金融资源的对接平台(如“绿贷通”“绿金通”“绿融通”等),并利用碳减排支持工具、贴息、担保、认证补贴等优惠政策为入库和对接项目提供激励。未来,可以将符合条件的转型项目也纳入绿色项目库,提供类似的激励措施,以提升转型企业和转型项目的可融资性。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推出一些示范性的转型项目,利用地方绿色或转型基金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成果试点示范来降低同类项目的“风险溢价”和融资成本。
第四,金融机构应该指导企业编制科学的转型计划,创新转型金融工具,探索包含公正转型因素的KPI。中国大量的高碳企业有转型意愿,但缺乏编制转型方案的能力,也不了解如何运用金融工具来支持转型。金融机构应该改变“守株待兔”的心态(即等着高碳企业自己拿出转型方案来申请转型融资),主动组织专业力量,协助企业客户编制低碳转型计划,并与企业客户和政府部门一起探讨如何通过转型金融工具来降低企业转型成本和提升转型动力。在公正转型领域,金融机构应立足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主动与政府和企业合作,在协调“促转型、稳就业”双重目标方面采取创新举措,推出与转型企业的再就业计划及其落实业绩挂钩的转型金融工具。
第五,建议转型企业建立自己完整、科学的转型计划,提高转型活动的透明度,防止“假转型”等声誉风险。一旦被认为是“假转型”,以后在市场上要融资,尤其是要融得贴标转型的资金就会比较困难,所以一定要重视潜在的声誉风险。
我就讲到这里,再次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也祝贺峰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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