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本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将启动2022年度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松知局[2018]1号)。
二、申报范围
在松江区注册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
三、评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
1、申报时间:2022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2、申报材料:①纸质件交:《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及附件材料(胶装,一份);②电子件交:《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word版和盖章签字的PDF版)、附件材料(PDF版)、企业汇报PPT(按照指定模板)。电子件请打包成一个压缩包发送,压缩包及邮件主题请命名为“公司全称+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请快递至松江区文诚路69号305室(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电子材料请发送至sjzcj@126.com。
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均需提交,请务必保证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且该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及以上层级的专利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和资格认定。
(二)评审认定
材料受理后,区市场监管局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线上或线下答辩。区市场监管局将重点考察企业高价值专利拥有量、专利运用和转化情况、保护维权案例,对申报企业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经专家打分、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助推 G60科创走廊建设,规范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试点企业试点期为 1年,示范企业示范期为 2年,以评审认定之日为期间起算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一)注册在本区、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至少拥有 2件有效发明专利(10件实用新型专利视同于1件发明专利);
(三)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 2.5%以上,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 50%以上;
四)建立技术开发与专利申请、维权、实施、保护等工作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设置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 1名专利工作者。专利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经常性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和培训,全员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七)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八)最近一年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 80%。
第四条 申请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在本区、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至少拥有 3件有效发明专利(10件实用新型专利视同于 1件发明专利);
(三)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 3%以上,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 60%以上;
(四)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设置专利管理部门,配备有 1名以上取得专利工作者证书的工作人员。专利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经常性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和培训,全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
(七)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八)最近一年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 90%。
第三章 验收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企业在试点、示范建设期结束后,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的验收评估申请与总结报告。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评估工作。不参加验收评估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金补助。
第六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验收内容:
(一)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情况;
(二)工作人员获得经认定的专利工作岗位证书情况;
(三)企业专利管理、保护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四)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年度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企业员工知识产权培训率等增长情况。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专利工作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不超过 1500字的专利工作总结;
(三)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四)近两年纳税证明和最近一年财务报告;
(五)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已申请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六)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
(七)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专利工作示范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不超过 2000字的专利工作总结;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近两年纳税证明和最近一年财务报告;
(五)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已申请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六)一名以上专利工作者证书;
(七)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
(八)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的扶持方式为后补助,企业通过验收评估后得到相应经费扶持。
第十一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为 10万元,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为 20万元。
第十二条 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
(一)评估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扶持资金 100%、80%、6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资金补助。
(二)对于“优秀”等次的试点企业优先认定为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对于“优秀”等次的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须接受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应当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
(二)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等上一级相关专利工作荣誉或资格的企业不属于本办法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或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或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且该企业 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及以上层级的专利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和资格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松知局„2014‟1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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