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主业,精耕细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江苏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再推荐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与省内注册的上述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或者同一集团省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企业,不予推荐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期满申请复核的除外。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审推荐工作。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做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参考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做好企业遴选入库审核、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初审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落实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全省努力培育50000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50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省工信厅建设“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服务平台”(https://www.smejs.cn/qqapply.aspx,以下简称省培育平台),建立优质企业培育库,对入库培育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实行动态管理、运行监测、诉求响应和跟踪服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组织指导本地区在库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更新完善平台填报数据,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实施精准培育,助力企业梯度成长。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不包括“特色化指标”)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本省遵照执行。
第九条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江苏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共15分),并适时更新。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核评价的方式,由企业登录省培育平台申请参与评价。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予以初审。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审核确认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期内,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分批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分两批集中评价公告创新型中小企业,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评分,组织实地抽查,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结合工作实际,分年度研究制定综合性评审方案,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核并开展实地抽查,择优确定拟认定企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原则上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1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也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认定批次。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审核后统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备案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登录省培育平台参加复评,经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省工信厅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好审核推荐和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登录省培育平台更新数据;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简称工信部培育平台)更新数据。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数据的,取消复评、复核资格,不予推荐申报下一梯度优质中小企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省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生上述变化的,应登录工信部培育平台填报。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省工信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制定完善分层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强化要素资源保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健全政策集成和工作协同机制,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度和有效性。着力构建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高校院所和龙头企业创新资源,打造集创新成果转化、大中小企业融通、产学研供需对接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发挥江苏省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统筹用好各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股改、上市和发行债券。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明确培育目标,加强培育监测和跟踪指导,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深化服务专员工作制度,构建服务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共性及突出问题。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已被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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