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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申报2022年度泉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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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目镜平台

受理部门: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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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泉政文〔20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鼓励开展技术交易,促进我市技术市场发展,现就申报泉州市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出科技成果奖补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申报单位应为在泉州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技术合同须是已在泉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合同。

(二)奖补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技术交易金额(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市技术交易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技术交易发票明细汇总表(附件2);

3.技术合同签约文本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料,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的发票、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

4.与成果购买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购买科技成果奖补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申报单位应为在泉州注册企业,吸纳技术所签订的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中,属于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的,应在泉州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二)奖补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技术交易(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市技术交易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技术交易发票明细汇总表(附件2);

3.技术合同签约文本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料,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的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4.属于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的,还需提交在泉州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佐证材料;

5.与成果出让方及成果发明人均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技术转移机构奖补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在泉州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泉州转化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

(二)奖补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促成科技成果供需双方实际产生的技术合同交易(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应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合同名称或合同编号)。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市技术转移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3);

2.技术合同签约文本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料;

3.促成技术交易发票明细汇总表(附件4)及发票复印件;

4.其他促成技术交易佐证材料(或在技术合同签约文本中注明促成交易的第三方),包括因促成技术交易项目而收取中介费用的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复印件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补

(一)申报对象

在泉州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二)奖补期限及内容

2022年完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金额。

(三)申报材料

泉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5)及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兑现的技术交易额须是2022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以发票为准),其中已申报兑现的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请兑现的开票时间和汇款时间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的,不予兑现。

(三)申请兑现的发票若不在合同有效期之内,不予兑现。

(四)合同有效期内涉及跨年度到账的,申请奖补兑现的发票开票时间须在申报通知规定的年度内,银行到款(付款)时间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

(五)若申报单位提交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发票和银行回单存在模糊、遮挡等关键信息缺失,导致无法核实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不予兑现。

(六)申请技术交易奖补资金所涉及的技术交易原则上应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票在合同有效期内,银行到款(付款)时间超过合同有效期一年内且在技术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尾款支付时间,可以兑现。

(七)在合同有效期内,银行到款(付款)时间早于发票开票时间的,在申报通知规定年度内,可以兑现。

(八)若技术交易合同出现变更、延期等情况,应及时前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备案或重新认定,申请兑现时,应提供最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九)所提交的技术交易合同,签订协议的双方(含成果发明人)不能存在关联关系,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技术合同双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已兑现的奖补资金,同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界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十)已享受省级科技创新券、市级科技创新券等财政补助的技术合同不再重复申报。

六、申报和推荐事项

(一)申报时间: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5月15日。

(二)县(市、区)推荐时间:2023年5月16日至6月5日。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四)市属单位申报奖补资金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属县(市、区)管理的,由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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