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比目镜平台
受理部门: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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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创新空间布局,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助力全市科技创新赋能行动。根据《赣州市“科创飞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2〕8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度赣州市“科创飞地”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赣州市“科创飞地”包括两种形式、五个类别。
(一)飞出市外型
第一类:科技研发飞地,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我市服务为目标,在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申报主体为赣州市企事业单位。
第二类:科技人才飞地,以引进(含柔性)和培育高科技人才、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在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地区设立的引才育才工作机构。申报主体为赣州市各园区、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类:科技孵化器飞地,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赣州市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在发达城市设立的孵化器。申报主体为赣州市各园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二)飞入市内型
第四类:技术转移飞地,以联合开展技术推广、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为目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主体为赣州市外高校、院所、医院与我市合作共建单位。
第五类:成果转化飞地,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和科技产业投资为目标,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主体为赣州市外企事业单位与我市合作共建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科技研发飞地
1.申报单位为在赣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等独立法人机构。
2.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密切相关。
3.研发机构设在赣州市外的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包括国外),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4.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5.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业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资深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1人,研发团队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6.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二)科技人才飞地
1.申报单位为赣州市各级机关单位、各类产业园区。
2.申报单位对人才服务平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3.人才服务平台设在赣州市外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地区,拥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固定办公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4.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人才服务平台日常运营开支。
5.围绕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招才引智、对接考察、交流活动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三)科技孵化器飞地
1.申报单位为赣州市各级机关单位、各类产业园区,以及在赣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等独立法人机构。
2.申报单位对孵化器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3.孵化器飞地设在赣州市外发达城市,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孵化保障体系,能够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
4.截至申报之日,在孵和毕业企业中,为拟入驻赣州市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10个,已在赣州注册企业不少于2家。
5.围绕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项目孵化、企业引进、科技合作、人才服务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四)技术转移飞地
1.申报单位为赣州市外知名高校、大院大所、三甲医院在赣州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该院(校)设非法人单元。
2.申报单位与不少于一家赣州市内高校、院所、医院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3.申报单位对技术转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4.技术转移飞地设在赣州市内,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运营保障体系,拥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技术转移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5.围绕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整合其母体机构相关学科领域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技术,转移、扩散到我市相关产业和企业,具备技术转让、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工程设计、技术培训、测试分析等能力,设立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五)成果转化飞地
1.申报单位为赣州市外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器运营商在赣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2.申报单位与不少于一家赣州市内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3.申报单位对成果转化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合作方共同建设运营。
4.成果转化飞地设在赣州市内,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运营保障体系,拥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成果转化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5.围绕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引进其母体机构相关平台基地孵化培育成熟的项目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和产业化,具备技术代理、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法律诉讼等能力,设置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三、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由申报主体提交申报书和相关附件材料。
(二)主管单位推荐。由市直驻市主管部门或属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
(三)科室形式审查。由市科技局引智与合作科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考察评分。组织相关专家结合申报材料开展线上答辩,依据评分表进行打分。
(五)研究扶持对象。结合专家评分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研究提出拟扶持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和立项总金额40%经费指标。
(六)动态考核管理。“科创飞地”实行动态考核机制,按照管理期内年度考核进行,管理期为3年。市科技局将适时开展实地考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管理考核
(一)考核对象。立项公布且在管理期内的科创飞地。
(二)考核形式。结合申报书的计划任务和飞地建设情况,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得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科创飞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拒不履行合同书的;
2.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3.对统计报表、年度考核等应尽义务不配合的。
(三)结果运用。获得认定的“科创飞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分三期拨付。发文公布认定为“科创飞地”后,拨付40%;第二年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立项总金额的30%;第三年验收考核合格后,再拨付立项总金额的30%。中期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期奖补经费拨付;验收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期奖补经费拨付并予以摘牌。
五、其他
1.2023年度至少支持一个飞入至粤港澳大湾区或从粤港澳大湾区飞入的“科创飞地”。
2.申报单位按要求分类别填写《赣州市科创飞地认定申报书》,确保申报信息完整,附件及证明材料齐全,并承诺对有关申报材料数据负责。
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驻市单位负责本辖区本领域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对申报对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和权属性进行核实。
4.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书及推荐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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