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权属人必须与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一致
(2)申请企业在公司名称变更之后,但其知识产权权属人未进行变更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权属人不能确定为名称变更后的申请认定企业
注:(1)无论是Ⅰ类知识产权还是Ⅱ类知识产权都不允许2个权属人同时或者重复使用
(2)若有多个企业是共同权属人,需要申请认定企业提供其他权属人企业不以此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注:(1)科技人员不仅仅只是研发人员,还包括提供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管理和直接提供技术服务两类人员
如:检测中心或者车间骨干人员、从事管理的技术副总,生产副总都算作科研人员
(2)对于占比,前两年认定不一定要达到要求,仅为近一年占比达到要求即可
注:这里说的是总额,即任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同期研发费用可低于60%,只要保证近三年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即可
注:(1)“人员人工费用”,不包含人员工作服、日用品等福利费用
(2)对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检测设备租赁费应直接列入“直接投入费用”中,不归于折旧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
(3)若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列入“无形资产摊销”,应该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相应评估报告
(4)“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的归集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作为原始证明材料
1 | 不低于10%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2 | 不低于50% | 具有核心知识产权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50%以上 |
3 | 不低于60% | 近三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研发费用总额比例不低于60% |
4 | 不低于60%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5 | 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 |
不低于5%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 | |
不低于4%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亿元 | |
不低于3%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 | |
6 | 不超过20% | “其他费用”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20%进行归集 |
7 | 80% |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
企业成长性评价档次
指标 | 分数 | |||||
≥35% | ≥25% | ≥15% | ≥5% | >0 | ≤0 | |
净资产增长率 | 10-9(分) | 8-7 | 6-5 | 4-3 | 2-1 | 0 |
销售收入增长率 | 10-9(分) | 8-7 | 6-5 | 4-3 | 2-1 | 0 |
高企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认定办法》规定,高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2.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申报高企?
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因此,无内外资限制。
3.母公司是高企,子公司是否还需要单独申请?
高企必须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子公司必须单独申请高企认定,否则不能享受高企相关优惠政策。
4.如何统计职工总数?
《工作指引》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5.高企异地搬迁有哪些规定?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6.《知识产权汇总表》在认定时起什么作用?
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所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通过考察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结合其他报表信息,来确认企业对其主营产品(服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