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服务中心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 (以下简称“首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
首次贷款: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
(2) 不支持以下贷款业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包括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两种方式,首次贷款的企业可从两种方式择一享受。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次贷款业务,不再予以支持。
支持范围为2022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且当年未放款,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及2023年1
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首次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
(1) 贴息标准: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和放款期限给予1%的利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
(2) 贴息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利息中,对应的利息由财政资金补贴,其余部分由企业支付
(1)担保费用补助标准: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首次贷款业务,自首笔贷款发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和放款期限给予1%的担保贴费。对于担保费率低于 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
(2)担保费用补助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担保费中,100BP对应的担保费由财政资金补贴其余部分由企业支付(担保费率低于 1%的,不收取担保费)。在首贷放款满一年或首贷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一次性担保费用补助。
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将符合“3.支持范围”的首次贷款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登记,视同通过贷款服务中心办理贷款:
线上登记——通过“首都之窗”-“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一法人办事-获得信贷;
现场自行登记——到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四层);
现场代办登记——企业需签订承诺书、告知书、授权书,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和首贷补贴方式,由入驻银行或担保机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代办登记。
以下两种补贴方式均可实现企业“免申即享、即时兑付”
贷款贴息
企业若选择贷款贴息方式,银行将在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文本中明确名义利率、实际利率 (补贴后)和财政资金补贴力度,贴息频率与付息频率一致,企业完成贷款服务中心登记,付息时即可享受贴息。
获得贴息时点: 付息时银行直接向企业收取100BP以外的利息;或者银行正常收取全部利息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返还100BP利息对应的资金。
担保贴费
企业若选择担保费用补贴方式,担保机构将在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文本中明确名义费率、实际费率 (补贴后)和财政资金补贴力度 (100BP),企业完成贷款服务中心登记,付费时即可享受补贴支持。
获得贴费时点:付费时担保机构直接向企业收取100BP以外的担保费;或者担保机构正常收取全部担保费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返还100BP对应的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