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 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 号)等要求,以更大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进一步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着力打造能级高、环境优、影响大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努力将临港新片区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经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具体包括:
(一)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总部认定办法,取得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
(二)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相关总部认定办法,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
(三)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
1. 企业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临港或更大范围内的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满足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含 10 亿元),对地方经济社会做出较大贡献。
2. 功能型总部:经母公司(集团)授权,承担集团内相应区域分支机构管理决策、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总部功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以及承担集团融资、资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池管理等职能的资金管理中心。满足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含 5 亿元),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二、财政政策支持
(一)落户发展支持
对总部机构,提供开办等方面的资助,根据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境外现汇、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实缴注册资本并完成相关登记的总部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二)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奖励
综合考虑总部机构科技创新、促进就业、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对总部机构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总部机构的核心骨干参照《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境内高端人才财政奖励实施意见》给予奖励。
(三)办公租赁补贴
对在临港新片区内实际经营的总部机构,根据自用办公用房的实际租赁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一定补助。
(四)能级提升奖励
对总部机构实现性质提升的,经认定,每次能级提升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人民币。
三、综合配套支持
新片区总部机构,在享受国家、上海相关综合支持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临港新片区以下配套支持政策。
(一)重点人才引进方面
向市相关部门推荐总部机构纳入居转户“七转三”重点单位清单,其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 7 年缩短为 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 2 年)。
(二)出入境便利化方面
1. 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2. 经总部机构邀请、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停留期不超过 180 日的多次签证;总部机构邀请或聘雇的外籍人员,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3. 总部机构聘雇的外籍员工可以按规定优先办理有效期 3 至 5 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经推荐,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优先申办永久居留。
4. 为总部机构的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等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三)生活配套保障方面
1. 为总部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医疗服务保障;在满足入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为总部机构高管、核心人才的子女提供就学便利服务。
2. 推荐总部机构纳入临港新片区人才公寓单位清单并予以重点保障。
3. 支持总部机构纳入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单位清单,清单内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才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同时缩短其在临港新片区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金的年限至连续缴纳满半年及以上。清单内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可在临港新片区享受定向微调和优先选房购房。
(四)服务保障机制方面
1. 全面实施服务专员对接机制。提供“一对一”全生命周期的定制化服务,协助总部机构做好注册设立和业务对接、享受专业的金融服务和法律服务,指导和协助总部机构应对知识产权重大风险与纠纷等。
2. 优化实施业务创新沟通机制。根据总部机构业务发展和创新需求,通过与国家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商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渠道,推动更多首创性业务在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
3. 创新实施总部动态评估机制。综合评估总部机构经营状况及发展潜力,针对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引导作用,分类对接、精准施策,支持和推动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监督与管理
(一)年度报告
已获得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企业运行情况报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两月内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告。
(二)认定管理
对于已获得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
1. 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2.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3. 未按期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企业运行情况。
五、附则
1. 同一扶持对象符合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条件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规定的,原则上按新规定执行。
3. 本措施自 2023 年 10 月 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8月 31 日。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4 日期间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执行。
4. 本措施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项目的扶持事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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