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体制中逐渐崭露头角,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其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的中自身的特殊性,法律风险也随之产生。这些可能来自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因素,也可能来自中小企业内部,对企业来说及早的发现这些风险就能及早的采取措施预防。
案例1:
2003年3月,湖南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简称高管公司)与被北京某广告公司(简称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将一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租金按月收取。2003年底,广告公司停止支付租金,截止2004年3月合同终止,累计欠付租金8万余元。
此后,高管公司数次向广告公司电话催收欠款。2008年6月,高管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清收欠款。律师在清理中发现高管公司自2004年3月合同终止后,高管公司没有任何证明其向广告公司追偿过欠款,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还发现高管公司类似的欠款高达近百万元,如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近百万元欠款将无法追回。
案例2:
陈某入职甲公司,并担任业务员一职。企业《员工规章制度与考核细则》中规定,无论因何种原因于年底前离开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不享受年终奖。
工作一年半后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离职当年度的年终奖。单位认为员工在入职培训中就考核细则部分进行过培训,规章制度也通过了全体员工的同意,故离职不享受年终奖的做法完全合理。
最终法院认定,甲公司《考核细则》第10条关于年终奖的规定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因此甲公司应支付陈某离职当年度的年终奖。
以上只是选取了两例一些公司由于疏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事件,而实际上很多公司遇到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这些事平时很多公司管理者都不以为意,但是一旦出现了问题也只能自认倒霉。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讲,以下这些风险还是早知道为妙。
开始记笔记啦!
一、10个企业的股东里有9个不知道自己公司的性质跟自己的个人财产有何关系
1. 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对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追索到自己的个人财产。
2. 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二、10个公司9个注册资本存在瑕疵,不仅债务承担上会波及个人财产,还构成刑事犯罪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三、10个公司老板9个没仔细看过自己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具体而言比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要决议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导致无法实施等。
四、10个公司9个会对外融资,融资中的陷阱有几个知道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
不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
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人力资源流失带走公司资源和商业秘密,10个公司9个都选择不了了之
通常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抢上新项目等,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等,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
反过来,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是中小企业企业常遇到的风险。
六、10个公司9个会忽略市场交易中的以下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中小企业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管理。
中小企业企业家还有一个与法律管理相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
这样就带来两大风险: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二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
七、10个公司超过9个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
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八、10个中小企业9个在不同程度存在产权不明晰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很多中小企业企业家和他的家族都有这样的观念:企业是我的,所以企业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我的资产也随时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有限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
投资人乃至其家族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会蔓延到投资人乃至其家族,成为家族的风险。
总之,企业要在风险未来之前做好防护措施,作用远远大于问题发生之后再做补救的,经营一家公司不易,长久经营下去更不易,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更要注意风险防控,做好风险管理。
来源:成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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