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要求
(一)建设要求
各中心应当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依托学科优势和前沿领域原始创新成果,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通过解决行业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不断提升知识创新能力,通过承接行业领域重大任务,不断提升知识服务能力。总体上,中心要不断提升自身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影响力,有力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二)建设任务
1.开展高水平、有组织的科研创新。夯实学科基础,聚焦行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增强知识创新能力,努力成为促进行业领域发展的创新源头。
2.加强与区域、行业、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主动对接需求,积极承接重大任务,努力产出一批协同创新成果,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经济发展。
3.深化产学研合作,强化平台育人功能。依托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优势,探索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同创新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形成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5.优化技术转移体系,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
6.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为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提供重要手段和保障。
(三)经费安排
各中心应当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承接更多的行业领域重大任务,不断增强自我造血能力。市教委将对各中心近3年的规范运行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成果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解决行业重大需求的任务承载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核定定额专项经费,支持中心发展。
各依托高校应当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统筹安排和支持中心建设。
(四)经费使用
财政支持的建设经费全部为直接费用,主要用于维持中心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日常运行维护费,以及围绕主要任务开展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等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包括与平台工作直接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中,劳务费(主要用于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非在编在岗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和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支持经费的50%。经费内容涉及“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由各单位在年初控制数内自行调整。
原则上不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如确有需要,由学校经费中安排并根据《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申报;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在预算中注明,市教委将会同市科委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组织评审后执行。
(五)资料填报
各中心需填报《2018年度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经业务专家和财务专家审核论证后,按审核金额下拨经费。
(六)管理责任
依托高校是中心的管理责任主体,引导中心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支持中心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切实保障中心的实体化建设,落实学校的支持政策;在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方面对中心予以政策倾斜,支撑中心的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创新改革;在科研组织、人员编制、经费使用和有效监管等方面制定细化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对中心及中心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中心人员进行职务聘任方面,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制定符合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分类考核评价办法。同时,依托高校要加强对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依托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支持范围
已获得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支持的中心,不再纳入本项目支持范围。部属高校中已纳入“一流大学”建设范围的高校按核定额度的30%支持,已纳入“一流学科”建设范围的高校按照核定额度的50%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