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青海省制定实施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26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的主要方式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等。
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青海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及国家和青海省另有政策规定禁止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但是,国家和青海省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被事业单位任命或派遣到企业任职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不执行本意见相关政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以及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本意见所指离岗创业的企业,应当是省内企业或在青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到本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开展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
意见从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等六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