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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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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促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新型支撑平台快速发展,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深圳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托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率先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以创新促进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相关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消除不利于创新创业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新创业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让创新创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统筹推进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的改革创新,强化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发挥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优势,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吸纳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新创业机制。

  二、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整、优化部门职能,推进传统产业政策的“立、改、废”工作,积极研究监督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方式方法,清理并废止妨碍创新创业发展的制度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积极开展反垄断宣传,提高公众反垄断意识,推动反垄断工作常态化、大众化。配合上级加大对影响创新创业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

  提高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开展清理并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财政委)

  按照广东省统一部署,在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编办)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简化申办企业的流程,贯彻推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企业简易注销等政策试点,开展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打造“互联网+商事登记”新模式,降低大众创业门槛。开展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放宽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科技创新委)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应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明确限制项目内容,提高执行查控能力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限制或禁止具有信用污点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和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以建设国际知识产权创新城市为目标,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争创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探索新业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完善互联网市场知识产权监管机制,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探索建立互联网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监测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拓展快速维权覆盖范围,争取广东自贸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前海管理局)

  支持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做好知识产权司法衔接工作,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建立健全统一协调、信息共享、应对及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

  (四)健全创新创业人才培育机制。

  鼓励协会、企业、创客空间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创业交流活动。鼓励资深创客、知名创客,青年企业家协会、妇女企业家协会等协会专业人士加入创业指导专家团队,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人力资源保障局)

  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多维度人才评价标准。探索开展执业资格国际先认试点,逐步实现对海外专业技术资格先行认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前海管理局)

  三、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力度。

  统筹安排科研、技改、产业、人才等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绩效评价。(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人力资源保障局、文体旅游局)

  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4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深府函〔2015〕165号),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按照规定予以资助。研究将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给予奖励;对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给予保费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

  (六)落实普惠性税收措施。

  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确保小微企业“应享尽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深圳市国税局、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地税局、前海管理局)。

  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抵扣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依法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深圳市国税局、市财政委、地税局)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加大对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的采购力度,尝试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四、创新金融服务,实现产融互动

  (八)优化资本市场。

  促进市上市办、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联络常态化,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培育工作机制,做好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协调服务和政策引导工作,通过专项资金引导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大力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融资。(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上市办)、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金融办、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大力推广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创新创业债以及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支持创投机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债。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

  组织实施科技金融计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开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支持创新创业活动的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提高服务创新型企业的金融专业化水平。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区域设立专门从事创新金融服务的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深圳银监局)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创新创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和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探索开展二次担保贷款业务和“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深圳银监局)

  引导和鼓励众筹平台规范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安全、规范、便捷、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打造个性化的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小微企业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深圳证监局)

  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化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开展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加快完善科技保险市场,探索开展全国专利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及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设立相互保险公司。(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科技创新委、金融办、深圳银监局、深圳保监局)

  五、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

  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合作机构遴选等配套制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各个领域,重点培育和扶持处于初创期、起步期的科技型企业。加强外商投资创新的探索,为本土创业与境外资本的合作创造平台。拓展创业投资机构的跨境投资渠道,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科技创新委、财政委、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支持,推动我市创新创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和资金托管服务,做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推动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深圳银监局、深圳保监局)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

  鼓励有关市属大型企业构建集“专业孵化+创业投融资+种子股权交易市场”三大核心功能和“创业交流+创业展示+创业培训+创业媒体+公共加速+创业公寓”六大重点功能于一体的全链条创业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

  落实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工商登记制度。支持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加大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六、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

  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孵化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社交空间。落实我市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支持与创业孵化器合作提供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

  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加快推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测认证等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质量检测、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企业融资、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科协)

  有序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机构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引进国际标准认证体系,推动技术服务机构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标准和检验互认。(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依托技术交易体系与科技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计划,支持在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及产业园区建设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基地、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丰富创业服务平台形式与内容,提升创新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

  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2015〕69号),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活动加速发展,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鼓励相关企业打造创客中心,构建为创客和小微企业服务的综合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

  开展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扶持计划,鼓励中小微企业借助第三方平台应用电子商务,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上网触电”。打造“深商e天下”电子商务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众信网”电子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大讲堂”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三大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提供高效、开放、公平、共享的公共服务资源。(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建立专业化、网络化的全市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增强创新创业信息透明度,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虚拟秘书、政策发布、创新资源整合等服务,营造“创业无时差,创新零距离”的创新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十八)推进实施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

  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发放创新券,用于向科技服务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建立创业导师库,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在库项目提供创业指导、融资对接等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科技创新委、教育局)

  七、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计划,搭建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平台,向全社会免费提供基础数据,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推送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办好深圳国际创客周、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深圳会场等活动,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营造适合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鼓励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优胜项目在深圳落地,并给予相应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委宣传部、科协)

  继续办好自主创新大讲堂等品牌活动,鼓励学会组织和科技社团开展公益讲座。组织科技企业与我市重点创客空间进行对接,开展论坛、培训等活动,拓展创客视野。(责任单位:市科协)

  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创业技能培训,组织创业培训及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进校园、进社区等专题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科协)

  发挥“高交会”海外分会、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作用,支持创客项目参加香港创新设计展等国内外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前海管理局、团市委)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

  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办法,建立共享开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增强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整合及开发能力,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形成资源配置优化、运行管理规范、共享服务高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按功能定位,完善创新平台布局,整合建设若干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探索整合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创新载体,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

  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

  构建军民融合创新机制,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军民融合信息平台,提高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信息整合和管理能力,促进军工和民用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

  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在知识产权、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重要领域先行先试、协同推进一批改革举措和创新政策,加快建成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按照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按照有关政策以优惠价格出租或出售给创新型企业。鼓励各区在规划许可前提下,盘活库存、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库房、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所,有条件的可改造为创业园区,并配套建设为园区创业者服务的低居住成本宿舍。鼓励各区通过财政补贴、发放租房券等方式,支持创业者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在美国、欧洲、以色列等世界若干个区域部署海外孵化器,引进先进技术,吸引高端人才,孵化优质项目,推动项目来深产业化,同时为深圳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收集、技术引进、市场推广、海外并购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外办、金融办、投资推广署)

  推动深港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国际技术贸易交易平台、创投融资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中心,设立面向香港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打造深港科技走廊。(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金融办)

  推进建设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加快构建支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创新生态体系,全面激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委、科技创新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中小企业服务署)

  (二十二)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南山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创新链、资金链、产业链、政策链的“四链融合”,打造创新成本低、创新效率高、创新氛围浓的双创生态体系,建设一批功能齐全的众创空间,扶持一批服务完善的支撑平台,集聚一批创新活跃的高端创客,培育一批活力迸发的创新型企业,建成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新标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南山区政府)

  八、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三)支持科研人员创业。

  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流和标准化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国资委)

  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管理办法,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政策。推动企业加快建立创新驱动发展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以股权、期权、分红权等多种激励方式,让科研人员与其创新成果收益对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委、教育局、国资委)

  支持国有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常态化人才双向交流、双向培养工作机制,持续培育国有企业科研人才。健全完善创新型人才市场化薪酬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建立创新项目竞聘机制,引进聚集一批经验丰富、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家、创新型领军人才、科技研发带头人、项目创新骨干等到国有企业任职或兼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十四)支持大学生创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鼓励全市高校积极参加国家、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大力加强创新实践和创业培训,建立大学生创业辅导制度,实施大学生创业服务优化工程和创业文化培育工程,进一步提升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推动各高校积极加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创业学院和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对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覆盖项目开发、指导、融资、补贴、跟踪扶持等全链条的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十五)支持境外人才来深创业。

  继续实施“孔雀计划”,进一步完善人才认定标准,强化信息化建设,持续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充分发挥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学生创业园和产业园等吸纳人才的作用。探索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居留条件,在子女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购置、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创新委、规划国土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科协、深圳银监局)

  九、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动四众健康发展

  (二十六)全面推进众创。

  汇众智搞创新,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推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

  (二十七)积极推广众包。

  汇众力增就业,大力发展研发创意、制造运维、知识内容、生活服务等外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业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制造需求,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推动交通出行、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文体旅游局、邮政管理局)

  (二十八)立体实施众扶。

  汇众能助创业,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加强服务。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形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促进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

  (二十九)稳健发展众筹。

  汇众资促发展,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规范发展网络借贷,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加强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

  (三十)推动四众平台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按照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具体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和保障措施,确保促进创新创业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二)注重部门联动。

  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切实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三十三)鼓励探索先行。

  弘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观念,最大限度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体系。

  (三十四)强化政策宣传。

  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政策解读、宣传等工作,积极发挥各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展示平台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附件:1.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略)

  2.名词解释(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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