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琼工信企业〔2018〕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科工信局现组织开展三亚辖区的申报推荐工作。本次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请有意向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有关企业参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于2018年4月13日前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提交材料地址:三亚市文明路145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11楼工业科,联系电话:8826812)
特此通知。
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海南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场地和服务场所,并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三)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入驻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
(四)示范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引进或战略合作的外部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及其要求: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企业50家次(或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或200人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或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或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八)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九)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本市县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填写《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名册》(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合同书、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相片);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填写《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表》(附件3),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名单对外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应入驻海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公布服务品种,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库,方便管理和企业查询。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在示范基地有效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一)未入驻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入驻后一年以上未及时更新平台信息的;
(二)影响较坏、受到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处罚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每年1月31日前向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运行情况以及服务小微企业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聚集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主要为省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每年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下列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服务企业100家次以上,且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和线上、线下培训的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1亿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4亿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平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八条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填写《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名册》(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示范平台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填写《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审表》(附件3),评审结果在省工信厅网站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评审合格的授予“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当入驻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公布服务产品,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自动撤销“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示范平台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在示范平台有效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一)未入驻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或入驻后一年以上未及时更新平台信息的;
(二)影响较坏、受到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处罚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认定扶持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每年1月31日前向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运行情况以及服务中小企业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