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清理命令”掀起了新三板圈内热议,引起了许多担心。
一直以来,只要企业需要去A股IPO挂牌,就不允许企业的股东中有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这是一直以来约定俗成的事情,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情。
为什么这里又再提出这个事情呢?这个事情不是新闻好不好,早已是企业申请A股上市的先决必备条件好不好,为什么还要拿出来大家重新自己吓唬自己?
根据2015年10月16日股转公司网站新闻动态,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言明:企业如果要申报A股,股东中就不允许有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而企业如果申报新三板,则股东中可以有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所以,可以看出,清理命令是行业惯例。
1、基金形式
基金的形式有三种,包括:公司制基金,契约型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其中实践中主要使用的是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两种。公司制基金由于税负太重实践中没有人使用。
1)契约型基金,即基金不是一个法人实体,不用工商局注册,不用税务局注册,是一种根据基金协议,契约精神完成的一种基金模式。
根据基金协议设立基金管理人,管理该基金。必须托管在券商或者银行,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才能投出去。同时由于契约型基金由于没有税务工商注册,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因此未来基金退出后,不需要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收益只能先分给出资人,再由出资人自己主动去主管税务局申报(当然如果不申报只要不被查也没事情)。因此相对而言税负更低。同时手续简单,一般一周可以成立,成立速度较快。
2)有限合伙制基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其中基金管理人作为GP,出资人作为LP。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成立基金,然后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投出去。这里因为是有限合伙企业,所以就是企业法人。那么,就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税务局登记。退出的时候,收益部分按照《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该是“先分后税”,即先分到GP,LP手中,再由各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是实际情况是,由于有各自注册的税务局,那么一般情况下,当地都要求“先税后分”,即先由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再分配给个人。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缺点是,设立周期较慢,需要至少一个月;税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代扣代缴,税负较重。多个出资人(LP)在工商局手续变更非常繁琐,周期很长。
综述,目前主流的基金模式是契约型基金,美国大多数基金也是契约型基金。因为其成立快(一般一周),手续简单(不用去工商局变更),税务纳税主体为个人,非常简单易行。也正因为此,股转公司专门发文明确契约型基金既可以投新三板未挂牌企业,也可以投新三板已挂牌企业。(股转公司新闻动态,2015年10月16日,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可以说,契约型基金是主流基金类型。
2、为何A股挂牌前的企业不允许是契约型的?
目前A股二级市场的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基金。我们日常买的A股开放式,封闭式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A股二级市场是允许契约型基金的。那么,又为什么A股挂牌前的企业不允许是契约型的呢?
其实答案很简单,契约型基金是近2年来才开始普及,推广的基金形式。对于A股这么谨慎,保守的市场,又怎么会及时引入新的东西呢。保守就是不变化,对于新的模式必须观察,所以才有了实践中企业申报A股挂牌,股东中不能有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因为这些主体没有法人资格,是一种集合,A股挂牌审核短时间内接受不了而已。
3、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的区别
其实,这三类就是名字不同,本质其实都是一种通过契约形式的集合。只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完成的叫做“契约型基金”,通过基金子公司完成的叫做“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信托完成的叫做“信托计划”。只是由于发行主体不同而名字不同罢了,本质是一回事情。
4、是否影响新三板转板
新三板转板A股制度还没有退出,何来影响新三板转板A股之说?未来如果推出,一定会考虑到该因素,又为什么要担心呢。啃哥认为转板制度2年内不可能推出,根本就不用担心。
再其次,即使真的需要变更身份,无非就是把契约型基金的主体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主体。这个过程不复杂,只要所有出资人同意就可以完成。只是一种投资主体形式的变化,手续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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