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地税局制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服务举措》,促进全省开发区创新发展。
为鼓励科技创新,省地税局将对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同时,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属于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的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同时,我省鼓励开发区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面,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我省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我省将健全信用体系增值应用,将纳税信用级别列入相关部门评选名牌企业、AAA企业、著名商标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重要指标,扩大纳税信用社会影响;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加强与各有关银行合作,将开发区守信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同时,我省将促进开发区企业在“引进来”和“走出去”中转型发展。帮助开发区“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用好税收协定,为开发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避免双重征税。
自2018年4月1日起,采取委托、授权方式,制定赋权清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税局全面依法享有设区市地税局税收管理权限,赋予省级开发区地税局全面享有县(市、区)地税局税收管理权限。
同时,落实权责清单,着力打造放管服改革升级版,在开发区率先推行“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服务,公开目录清单,切实让数据“多跑网路”、纳税人“少跑马路”。(记者 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