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做强做大金融总部经济项目
1.按照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规划, 2017 年度落户我市金融产业聚集区的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 享受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 5 年内 不迁离金融产业聚集区。
2. 2017 年度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增加 额或收购交易额达 5 亿元(含)以上的,按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项目
l. 2017 年度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公共领域第三 方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 100 万元的,按实 缴保费的 2%给予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单家机构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项目建设等领域,按实际新增投资额的 1‰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2. 2017 年度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40% 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
(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项目
1. 2017年度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上市辅导并验收 合格(已发放的除外)、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 给予 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 1%给予最高 不超过350万元奖励。
2. 已上市公司 2017 年度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 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按 融资额中投入成都的 5‰ 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 万元。
3. 2017年度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奖励。 2017年度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 一次性给予 350万元奖励。
4. 2017年度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 企业,给予 1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 20 万 元奖励。市、区两级各负担一半。
5. 2017年度,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股份公司实现挂牌的, 按每家5000元给予成都托管中心奖励。
6. 2017 年度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 融资额达 3000 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 10 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017 年度企业发行债券品种为我市首次发行的,每笔奖励 50 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 2017 年度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 1%给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8. 2017 年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按发行额的 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9. 2017 年度由省政府批准设立并经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要素交易场所及配套机构,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 。
10. 对完善基金发展生态系统建设项目予以补贴号补贴标准 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
(四)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项目
1. 对 2017 年实缴资本超过 10 亿元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2. 2017 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10 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 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按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实 际发生额的 1‰ 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补贴。
3. 对 2017 年市级再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代偿按实际代偿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贴 。
4. 对 2017 年实缴资本超过 10 亿元的新设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5. 对小额贷款公司,按 2017 年单户单笔 20 万元以下贷款 季末平均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 2% 给予奖励,单个小 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其中,对网络小额贷款公 司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 对 2017 年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损失,按照不超过损失部分的 20%给予补贴,单个公司不超过 200 万元。
7. 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按 2017 年科技贷款业务 年度发生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 1%给予奖励,单个科技 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8. 对小额再贷款公司,按 2017 年再贷款业务贷款余额(不 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 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再贷款公司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9. 对 2017 年度实缴资本超过 10 亿元的新设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 2017 年末融资租赁余额达 5 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当年新增融资租赁额(按 承租人实际放款额计算,转租赁业务除外)的 5‰ 给予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补贴。
(五)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项目
1. 对 2017 年度新设和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财富管理机构,管理规模超过 100 亿元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落户奖励,按照实际资产管理规模每增加 100 亿元奖励 20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
2. 2017 年度银行机构在农村(乡镇或村,不含城关镇)金 融服务中心(站)设立自助设备 (ATM 机、微银行自助终端)每台补贴 2 万元,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农村金融服务中心(站)安装电话 POS 机每台补贴 1000 元,在郊区新城区(市)县农村 金融服务中心(站)安装电话 POS 机每台补贴 2000 元,单个银 行机构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
3. 2017 年度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农村(乡镇或村,不含城关镇)延伸网点,按照新设立经营性网点每个补贴 5 万元,单个机 构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4. 2017 年度通过"农贷通"平台开展涉农业务的银行、担 保及保险机构,按其年度新增抵押贷款余额的 1% 、新增该类涉 农贷款在保余额的 1%、该类涉农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的 10%给予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5. 对 2017 年度符合条件的新设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产权收储,分别给予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6. 对 2017 年度发行绿色债券规模不足 5 亿元的企业,每 户奖励 25 万元;超过 5 亿元的企业,按发行规模的 0.5‰ 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 对 2017 年度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或净利润最近三年为正,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按实缴资本 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享受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 5 年内不迁离成都。
8. 对 2017 年度经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科技企业认 定标准,详见本方案"八、其他问题(一)本方案中金融科技类 企业认定标准" )获得经中基协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按 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 2017 年度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载 体,且满足入驻从事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 识别等金融科技领域相关企业占该创新创业载体总入驻团队 70% 以上,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省级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市级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 对 2017 年度评为国家级、省级的我市金融科技类研究机构(国家级、省 级金融科技研究机构认定标准,详见本方案"八、其他问题(二) 本方案中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研究机构认定标准" ) ,经认定 后一次性给予最高 20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
(六)完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项目
1.鼓励具有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注册数量金融分析师 (CQF) 、北美精算师(FSA) 、 英国特许会计师 (ACA) 等执业资格的高端金融人才及拥有丰富 先进企业实践经验的创新型人才到我市创业执业,给予相应奖励 或补贴(补贴细则另行制定);对建设金融智力体系,设立成都金融业联合会、西部金融中心高端智库和国际化金融人才聚集平台给予相应奖励或补贴;对经市委市政府核定的高端金融人才调 研、引进和培养项目给予相应奖励或补贴。
2. 对与国内外金融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合作专项 工作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
(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项目
1. 对举办金融论坛、金融博览会、金融推介会等高水平金 融活动,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并经批准举办的金融活动给予相 应补贴。补贴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
2. 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利用多种渠道加大金融法治宣传力 度,对主要就防范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法治内容的宣传按宣传经费支出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3. 对防范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法治进行集中专项 宣传活动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
(八)其他支出项目
1.对提升成都经济证券化行动、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 革试点、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等专项工作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 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
2. 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小贷行业、融资担保行业 以及股权投资行业、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 CFA 协会、金融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积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给予相应补贴。
3. 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给予补贴。
二、申报时限
201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