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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网约车新规都违反了哪些法律?听听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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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头条 2016-10-11 18:06 抢发第一评

今天所有人都在吐槽网约车的新规,但光吐槽没用,毕竟北京市运管局副局长马瑞明确表示,实施“京人京牌”是从首都功能定位、人口控制和功能疏解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方面进行考虑的,是基于城市定位。人口过快无序增长,影响首都核心功能。京人京牌就是从治理城市病,纾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上考虑的。

虽然相关领导这样说,但对于新规,这两天已经有不少律师分析它与现有法律相抵触的地方了,结合通过网上言论,我们来看看新规面临什么法律障碍:

1、《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朱巍表示,我国现有法律中,虽然没有将户籍歧视列入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而且户籍歧视也涉嫌违反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劳动权。

关于这一点,创头条小编在网上发现,2014年,就有安徽女大学生因找工作被户籍歧视起诉获赔的案件。

而互联网、知识产权和投融资专家赵占领也表示,目前户籍歧视的案子,最终几乎都是在法院的调解下由用人单位进行补偿的方式结案。可见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倾向上是不赞同户籍歧视的。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刘建强律师表示,网约车新规中,以司机户籍和车辆标准限制网约车,一方面对从事网约车的司机而言,是不公平的地域歧视;对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司机而言,该地方规定也明显妨碍了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颜三忠表示,地方网约车新规对网约车车辆附加新的条件,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在《行政许可法》的语境中,“具体规定”与“新增规定”是不一样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赵占领律师也表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可见,对于网约车司机的户籍限制本身就是限制跨地域经营,直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 

3、《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新余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吴平芳表示,“京人京车”违背了我国就业促进法所规定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4、网约车新规本身制定中的法律问题。

赵占领律师认为,国务院部委的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交通部颁布的网约车管理办法的性质是部门规章,其中设置了三项行政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这本身就存在着法律问题。    

此外,对于合乘行为,各地的规定主要采取一个标准:每日每车的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赵占领认为,这个限制缺乏法律依据,他说要照这样来看,各地规定还能找到限制民事行为、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条款。

比如,北京规定提供合乘的车辆必须是本地车牌的小客车,上海规定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天津要求合乘只能在本市内进行;

北京和上海都规定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

几乎所有地方都规定合乘行为只能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而不能由合乘者先发布。等等,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很多。

出租车做为存在了上百年的事物,它的利益当然不愿意被轻易碰触,不少欧美大城市都出现过出租车行业抵制Uber的事件。小编认为在这一方面,政府的难点在于平衡不同行业的利益,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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