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模式在中国由于发展迅速,很多法律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来。
创始人不同于企业高管,因此投资人必须让创始人成为家长。而成为家长的方法就是让创始人大量持股,使得他的利益和地位一致,让他没有退路、不可能辞职。
创投模式对投资人是公允的。投资人在一个项目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且只持有少数股权,他清醒地知道项目是具有潜在风险的。他内心深处抱有对高风险和高回报的预期,如果最终能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退出,他是可以获得巨额收益的。
创投模式对于创始人也是公允的。创始人可以利用别人的资金实现自己的抱负,成就一番事业。虽然他的项目可能风险巨大,明天就会破产清算,但是他的损失通常仅限于时间等而非直接的金钱损失。创始人和公司捆绑在一起,如果企业发展壮大,握有大量股权的创始人就能由此取得巨大收益。
但是,在创投模式中若是没有采用经过设计的合同条款或那些规定义务的概念性条款,在法律上就会导致不公允的情况出现,从而给创投双方都带来巨大的风险。举个小例子,创始人获得投资人的投资后,应该立刻拿着这笔钱去发展企业,如果第二天创始人就把自己的股权卖掉,套现走人,这对于投资人就非常不公允了。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vesting、股权锁定这样的条款,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了。
律师们创设这些条款当然不是为了保护创投双方某一方的利益,而是要把双方绑在创业这条船上,抛弃那些急功近利的歪门邪道,真正把成就、回报和收益建立在企业发展壮大上,让双方都履行好义务,共同分享未来的收益。
这些法律制度是什么?
创投模式中所用的条款皆来源于欧美数百年的创投实践,美国风险投资协会更是将那些常用条款汇集成书,供世界各地的创投圈人士学习和使用。事实上,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创投条款已经深深影响到中国的创投界。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通过长期实践,研究制作了一套符合中国法律环境的《天使投融资法律文件和解析》,希望能将世界各地的先进经验和中国创投环境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同过结册成书,服务于中国的创业者和投资人。
我们的条款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确保创始人合理履行义务的条款,如vesting、股权锁定、竞业禁止、以及促使创始人在分配财产时,能够公允分配的清算优先权;
第二类为能够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变现能力的条款,包括回购权、共同出售权;
第三类为保护投资人的公司参与和合理控制能力的条款,包括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一些经营事项的否决权,或者信息权和知情权。
别看上面的内容都是保护投资人的,我们的条款比常用的VC、PE条款要宽松。实际上,一个创投模式不在于有没有条款,而在于这些条款是怎么设计制定的。我们的执业经验告诉我们,条款的合理设置可以促使交易的公允性,同时也使得创投模式在法律上也能保有公允性。(本文独家首发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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