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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不可不知的创业法律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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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达派 2015-10-08 18:19 抢发第一评

创业者A君,在2010年成立了一家移动互联网项目公司,天使投资人很看好他和他的项目,投资了100万人民币,但由于决策上的失败,项目最后走向了终点。

A君2012年再次创业,之前的天使投资人也答应再次给他支持。但让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自己在申请工商登记时,被告知因为在经营上一家公司时,A君没有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目前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自己的名字也上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黑名单。自己不能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实,像A君这种情况在中国非常常见,由于不少创业者大都忙于项目本身,往往忽视了极为重要的法律规则,因而引祸上身。

今天,创业者法律课堂,针对公司注销的问题,给大家解读一下我国的公司注销制度,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

公司注销是什么?

就像一个人会有生老病死一样,很多企业也要经历从设立到注销这些阶段,因此公司注销也被写进了《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可见公司注销是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公司及其经营者,在其出现公司解散或清算的情形,需要终止公司时的一项法定的义务。

因此注销公司登记完成后,一家公司才宣告终止,公司注销是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那么什么是启动公司注销程序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创始人就需要开始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而作为最后一个环节的公司注销制度,往往被不少创始人给忽略了。

很多人以为公司解散和清算,就是分完钱,还完债那么简单,却不记得注销也是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古人云:“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忽视细节的结果,往往就是沉重的代价。

那么忽视公司注销的后果有那些呢?

不去注销公司的后果是连锁和多方面的。

对企业来说,公司不依法注销的后果是公司因此无法正常地办理年检,最终导致公司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从此企业的经营资格被强制剥夺。

另一方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在相关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收到法律文书的公司应该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而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来说,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最终给自己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本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被公司章程确认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三者中的一个。为了便于广大创业者理解,我们依据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将这里的法定代理人视作公司的创始人。这些麻烦包括:

自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上述条款的规定实际上宣告了如果创始人没有履行公司清算程序,导致公司最终被吊销执照,那么对这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就不能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申请设立新的公司的请求也会被驳回。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一个创始人因为没有履行公司注销义务,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在三年之内,若是他新创一家公司或是参与一个新的创业项目,那么他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另一方面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公司注销程序的未履行,对创始人个人事业的发展都有巨大的阻力,因为创始人在三年内想加入一家大公司担任高管都不可以。

进入工商局的黑名单,北京地区创业者的信息还将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另外该规定还规定了3年后,将把这些记录录入历史记录中。这种不诚信记录会伴随创始人终生,虽然没有规定明说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可是在崇尚诚信和规则感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一个被官方认定为不诚信的家伙,那个投资人敢轻易投你?

虽然这则2003年出台的规定目前仍是试行,但是这则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多次肯定,并被其它城市借用和使用(如天津市出台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之规定,各工商局企业信用数据已经实现内部共享。随着全国各地工商行政部门逐步实现信息网络全面公开,这些记录将被全国各地的人士通过网络检索到。说得夸张一点,所谓遗臭万年不过如此。

既然依法注销公司那么重要,那么又该如何注销公司呢?

现实生活中,各地的规定和做法都不一样,这一项业务往往由创始人自己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完成。创业者法律课堂仅在本文中列明一套常见的做法,仅作参考。

首先,公司应当依法完成除依法注销以外的清算程序。
其次,在完成公司清算的其它程序后,依法开始公司注销的步骤和程序。
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登报公告,登报公告需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
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至此,公司注销完毕。

最后,还要提醒各位创业者为了更好地完成整个公司注销程序,最好和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和核实,多听听法务或法律顾问,以及业务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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