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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50万,2018年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开始!(附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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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广德、宿松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根据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高〔2018〕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省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

3.各市推荐。各市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形成推荐意见。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需要,各市相关部门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4.材料报送。申报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两面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各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连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须加盖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公章)、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数据光盘,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合肥高新区黄山路601号,科创大楼3楼皖科融创众创空间)。

四、工作要求

(一)省科技厅受理各市科技局报送的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各市科技局要主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联系人:胡海明 联系电话:0551-62674421

省商务厅联系人:杨易佳 联系电话:0551-63540185

省财政厅联系人:汪 韬 联系电话:0551-68150588

省税务局联系人:舒 东 联系电话:0551-62832715

省发改委联系人:许海军 联系电话:0551-62602945

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胡岳峰 电话:0551-65370092

安徽省科技厅 

2018年9月13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中服务贸易类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1。

(四)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以及中医药医疗服务,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事宜由省科技厅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发布申报通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http://tas.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五部门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和证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九条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组织复核,如确认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认定机构: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科高〔2018〕14号)同时废止。

附: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节选自财税〔2017〕79号)

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节选自财税〔2018〕44号)

附件2: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不少于1000字);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7.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8.2017年度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9.企业2017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企业2017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10.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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