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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署名权和创作权的关系,保护版权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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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帮网 2016-10-21 17:14 抢发第一评

在一些网络创作合同中,明文规定禁止作者以同一个笔名为他人创作作品,或者禁止作者为他人创作同一题材作品。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包括真名和笔名,是作者一项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从表面上看,署名权只是一个署名问题,但其本质上是作者创作成果的标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实际上是限制作者的创作自由。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人身权利中,还有一项修改权也与此有关。鉴于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作者对已经转让的作品,仍然有权进行修改,并发表修改的版本。同时,即便作者在同一类题材基础上再创作,甚至使用了相同的人物名称和形象,但形成了新的作品,这都是不为著作权法所禁止的。例如金庸和古龙的作品,再创作的情形很多,并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因为这是文学作品创作的一个规律。可见,创作权和劳动权、工作权一样,是公民享有一项宪法权利。笔者认为,无论平台方和网络作者出于什么目的签订这样的条款,通过合同限制作者人身权利的条款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网络文学的版权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方面关注的问题,这次的消息也是对版权人的一个提醒,手中拥有文学产品的朋友应该尽快进行版权登记,对你的版权进行保护。知帮网作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为您免费发布信息,特别是西安本地服务免费发布。平台里进驻了很多优秀的代理机构,我们为你找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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