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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2009〕586号)
常年受理
1、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2、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3、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上述1-3类扶持对象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向有关银行所借高新技术专项贷款,由财政提供期限为一年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
5、经市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推荐,在成果转化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项目主要投资者、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项目经理等、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成果转化项目中解决关键、创新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上述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申请人才引进办理户籍迁户手续时,优先办理。
6、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等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高转项目认定。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至少提供以下1项材料:
1.近3年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
2.近3年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及相关付费凭证;
3.近2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5.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四)财务状况证明文件: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五)行业检验检测、特殊行业认证许可文件:
1.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2.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六)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提交):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3.样品、样机实物照片;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证明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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