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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 月 10日
《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9〕2号)
《2019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项目指南》
《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1日
建设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类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2019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项目指南》
一、智慧城市建设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1.为老服务。推进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在养老服务领域的融合应用,促进远程健康监护、居家安防、定位援助等养老服务新模式发展。
2.信息无障碍。利用信息技术为残障人士文化阅读、交通出行、网上就业等生活工作提供便捷服务的智慧应用。
3.医疗健康。发挥医联体合作机制优势,采用多级数据分析技术为特定病种或常见病诊断提供智慧、精准的决策支持;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处方、远程咨询等业务的互联网医院建设;在智能导诊、院区导航、线上复诊、在线支付、电子发票、药品远程配送等就医便利方面的整合性示范应用。
4.教育教学。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学习内容,开展学习评估、教学辅导等,为市民终身发展提供各类学习产品和工具。
5.文化旅游。在文化旅游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艺术创作、产品营销、数据分析、用户体验等方面创新能力;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文化、旅游、商贸等跨行业资源整合,推动服务内容和模式创新,为市民提供一体化文旅出行服务。
6.社区生活。在平安社区建设、新零售、智能停车等方面的深度应用,提升基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二)深化社会治理创新
7.城市建设。强化视频图像、环境监测、能源供给、河道综合整治、基础设施维护等城市运行数据资源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和管理分析,推进智能感知技术在城市建设领域的深度应用。
8.交通出行。推动行车数据采集加工、车路协同、辅助驾驶、事故管理等车联网技术应用;利用交通信息资源进行个性化开发,提升综合交通出行信息发布应用水平;从智能控制、智能运维、智能客服等方面加强交通智能化建设。
(三)强化污染防治
9.环境保护。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图像分析识别等技术,支撑环境质量管理,环保预警预报及污染源综合管理。
10.垃圾综合处理。推动垃圾分类向无人化、自助化发展,提升垃圾源头分类智能化水平;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分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管,提升垃圾处置水平,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实现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数据采集,完善垃圾监管体系。
(四)推进乡村振兴
11.信息兴农。推进农业物联网推广、农业智能化生产、农产品线上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
(五)打造智慧城市试点示范(此类项目另行申报)
12.在社区、村庄、园区、商圈等智慧地标创建中成效突出、特色显著、具有推广复制价值的区域性示范;在智慧城市各领域应用中具有技术先进性、应用场景明确、业务前景良好的优秀信息化产品和服务。
二、大数据发展
(一)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1.技术创新应用。大数据采集、处理、建模、分析、安全、存储等关键技术创新及研发应用。
(二)公共服务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汇聚行业数据的第三方开放平台,支持创新创业;建设面向云端的开源开发平台和公共社区,提供公共算法库、工具集、模块软件等共性技术支撑;建设面向企业数据能力、安全防控、产品性能等评估评测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大数据创新示范应用
3.金融大数据。通过汇聚金融业务、电信、互联网等多源数据,以数据融合应用实现投资决策、精准获客、定制服务等金融能力提升,探索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4.旅游大数据。通过对航旅信息、地图查询、旅游咨询、出入境信息、手机信令等各类旅游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析和运用,实现对全域旅游情况进行精准分析,支撑智能决策和服务;提供优化游客出入境导游、线路优选规划、客流综合诱导、景区个性指引等特色服务,提升上海旅游综合服务水平。
5.能源大数据。深度分析运用电力、石油、燃气等能源行业数据资源,实现便捷优化能源勘探开发、采集、传输、利用等环节的智慧能源平台;采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监测家庭用电量特征,提供有针对调配电力供给和惠民便民服务;通过社区楼宇用水、用电、用气等设备数据实时监控和综合分析,实现对楼宇用能调节优化、安全监控等的创新管理。
6.长三角数据一体化。支持通过长三角交通、医疗、环保、养老等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和开放共享,实现在上述领域内实现技术、业态、模式上创新,形成覆盖长三角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助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7.数据服务。支持众包、众筹、众创等新型数据服务模式,及其在跨行业大数据应用项目建设。
1、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1年6月30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2、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3、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4、申报“大数据发展”创新示范应用类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数据来源明确,体现多源数据的融合应用,突出数据资源方面的挖掘利用;二是大数据应用效果明显,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创新社会治理,产业转型提升,科技创新等作用显著;三是项目应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数据条件,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三)关于查询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委托授权书;
(四)项目建设方案;
(五)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六)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2017、2018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不能提供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需提交说明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七)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证书;
(八)如有合作单位,还需提供合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函;
(九)区级预算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需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十)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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