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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9〕3号)
《2019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沪经信都〔2019〕53号)
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28日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额度在当年预算额度内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项目实际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制定品牌战略相关费用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四)关于资金拨付的规定: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待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按拟支持金额的50%拨付,剩余款项验收合格后拨付;采取政府采购形式的项目,资金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
鼓励并支持企业专业化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包括品牌经营决策、品牌模式选择、品牌识别界定、品牌延伸规划、品牌管理规划与品牌远景等方面的内容)的制定和贯彻;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商标注册,提升商标品牌的运作保护、宣传推广等水平,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对于申请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独占许可权。
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18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不晚于2021年3月2日。
1.《2019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2017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复印件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已经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或相关咨询服务合约(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无需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贷款协议等),证明企业有能力完成总投入;
8.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相关证书)(非必须);
9.2011—2018年曾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已经完成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10.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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