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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济南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以及《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和区县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区县级财政承担25%。
第四条 研究开发投入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第五条 享受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研发费用,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第六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济南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按规定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六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六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第八条 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向所在地区县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二)区县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辖区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分别进行核对,参考企业上年度已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市级和区县级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各区县税务部门对申请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金额及加计扣除金额进行符合性审核,同时核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增长情况。在今后对补助资金拨付企业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多计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情形时,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向同级科技部门提请追还相应补助资金;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对申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核对。市科技局对各区县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市科技局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下达省、市两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科技局将全市拨付资金情况转给市税务局。区县在接到省、市级补助资金后10天内将省、市、区县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并于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科技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申报、复核、监督检查等工作;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上报、补助资金审核及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含济南市和原莱芜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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