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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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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 是指通过了软件企业认定以及用过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企业,经过认定的双软企业和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均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一般简单称为“双软认定”。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中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中对双软企业在新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确,因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应当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这些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增值税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 其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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