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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上路 北京拟扣车并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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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2018-09-28 21:31 1人在评论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洁)《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于9月28日下午表决。今后,超标电动车有望获得3年的“退出”过渡期,同时本市拟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此外,共享单车将设置禁停区域目录,规范停放。

9月28日下午,《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付诸表决。表决通过后,北京市将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今后,本市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产品目录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挂牌方可上路,消费者购买目录内产品,可以当场办理登记上牌。而北京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仅不能登记上牌,还将禁止生产和销售。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9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对最新版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记者注意到,最新出炉的三审稿中对共享单车、其他非机动车的停放禁区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共享单车企业的义务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内容做了完善。同时,对超标电动车在过渡期的相关违法行为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登记率,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在申请登记条款中,实行“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内容。

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后上路拟罚1000元

此前的草案二审稿中,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车设置了三年的“退出”过渡期。此次的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没有申领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伪造变造临时标识,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三审稿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与此同时,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共享单车拟设禁停区域目录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三审稿中,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监管职责。明确提出,本市对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同时,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条款中,还增加了“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动态管理”、“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 针对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三审稿中增加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此外,草案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禁止非机动车停放的三类区域:包括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废弃单车逾期不清将被处置

随着共享单车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被乱堆放于绿地、隔离带等场所,还有被弃于河道、企业私自投放、企业撤出后遗留等情况也日益显现。据悉,相关主管部门、基层政府清理了大量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求企业认领但多数未得到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将回收“废弃”车辆和“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车辆”纳入企业的义务。同时,还增加了对扣留车辆的处置措施。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在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此外,三审稿中,还完善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其他义务。明确要求,企业“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且将“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作为企业报送信息。规定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新增规定,企业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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