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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风险有多大,看完这个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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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法务 2017-03-20 10:23 抢发第一评

   现今社会非常多的投资者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一人公司)。但大家是否了解一人公司中隐藏的巨大风险?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承担连带责任

  陈女士是深圳市一家艺术品公司的100%股东,2015年,广州某电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女士的艺术品公司和陈女士,要求后两者连带支付十多万元的货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涉案货款发生在该艺术品公司系一人公司期间,陈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等为由,遂判陈女士对上述十多万的公司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2.jpg

提出上诉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告起诉之前该艺术品公司已变更为非一人公司,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陈女士在二审时提交了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记账凭证等资料,以证明股东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事实。

一人公司.jpg

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债务形成于该艺术品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虽其后通过股权转让令艺术品公司变更为非一人公司,有涉嫌逃避债务的可能;而且,陈女士在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在股权转让前的公司财务与其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下.png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法律规定来看,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看股东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且该举证责任由股东个人来承担,法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一旦证明不了,就推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jpg

因此,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只要是一人公司的股东,都可能被债权人列为被告一并被起诉,甚至会被保全资产,即使最终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也会因为需要应对诉讼而投入大量精力和成本,甚至有些人因为名下财产受到查封冻结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损失惨重。

   其次,本案涉诉金额十几万,数额算是比较小的,有不少案件涉诉金额高达数千万甚至数亿,股东创业失败不仅公司破产,个人甚至家庭也跟着破产,一蹶不振,后患无穷。

  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看似平凡无奇,实际上对股东而言暗藏极大法律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律师建议:

1、尽量避免注册为一人公司。根据上述判例,即便是在诉讼前已变更为非一人公司,只要涉诉债务形成于一人公司期间,该股东都会有法律风险。

2、公司应按时记账报税,记账凭证应永久保存,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要做到账目清晰。根据上述判例,即使事后再补交一些审计报告或凭证,也很难证明两者财产的独立性。

3、股东一旦被一并起诉,应当单独应诉,切不可因为公司已应诉而不再理会。而且股东应多提交公司财务资料等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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