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2018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2018年合肥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部分条款兑现开始申报啦!
(一)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原则上均需在合肥高新区,符合(合高管〔2018〕130号)文件扶持范围。
(二)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
(三)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将列入市级和区级产业政策申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市级、区级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申报单位须首先登录合肥高新区合创汇网站(http://gx-hch.com/infa-web/index),点击“政策通”,下载操作手册后,按要求注册后登录,完善所有信息后,按流程申报。
技术支持: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006655990
QQ:3285648160
同时将相关所需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签字盖章,装订成册后报送至高新区管委会12楼1205室。
联系人:刘世皓
电话:65327019
报送时间: 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15日
科技金融政策第6条-2:提高信用融资担保风险容忍度
条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区属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信用方式增信发生代偿的业务,区财政按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条件:区属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信用方式增信发生代偿的业务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表(附表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符合补贴范围的证明材料、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及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小微企业须由统计部门进行确认
受理单位:财政局
科技金融政策第8条: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
条款: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合作银行将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业务,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
申报条件:安徽省青年创业引导资金合作银行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符合补贴范围的证明材料(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核保函、放款凭证、利息单、还款结清证明)、2018年度青创资金贷款补贴申请明细表。
受理单位:财政局
科技金融政策第19条:金融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条款:对经高新区备案的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对在高新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引进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认定材料、基金资金到位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发票。
受理单位:财政局
科技金融政策第21条:奖励融资租赁业务、商业保理业务
条款:鼓励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按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直租和售后回租等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商业保理业务月均业务余额的0.2%给予专项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并在当年为区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服务。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申请表(附表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月均业务余额证明材料、符合补贴范围的其他证明材料。
人才政策第19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式留住核心人才。
条款: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式留住核心人才。对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方式引进和激励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经高新区备案按照双向约束原则(企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税收,任两项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激励对象登记日股票价值10%比例的人才补贴(限名额,不超过10人),专项用于引进和激励人才,分年支付,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申报条件:经高新区备案符合双向约束原则(企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税收,任两项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且在当年度进行股权激励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表(附表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实现双向约束原则(企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税收,任两项同比增长15%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或同意的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登记日股票价值证明材料、符合政策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单位:财政局
(一)申报单位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
(二)涉及到小微企业的,其划分标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请扫描上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