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琼府办〔2017〕14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6〕101号)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大众创新创业,营造我省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海南省2017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应符合附件《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孵化器认定条件。
(二)材料要求
1、填报《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相关附件。包括:孵化器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器管理机构与职能设置文件复印件,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在孵企业名单及毕业企业名单、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等。
(三)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填报提交申请材料,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可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择优认定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报条件。
应符合附件《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二)认定材料及程序
申请单位填写《海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副本等附件,报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材料初审,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至省科技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认定办法可认定为市县级众创空间。
以上材料装订一式五份,请于2017年8月28日前报送省科技厅政务中心服务窗口。
联 系 人:陈建文
联系电话:65309922 13976909347
《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