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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意见稿)与原管理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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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1:01 抢发第一评

01文件名称

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改成“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02总则:

去除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表述

03定位

增加了“加速器”,去掉了“众创空间”

以“经营设施”,替代了“物理空间、共享设施”

以“科技创业”替代了“大众创新创业”

04功能/任务:

增加了“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引进专业人才,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强调服务的“专业化”

05分级分类:

将原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变为基础级、高能级、卓越级。

综合、专业分类不变

06认定:

降低了运营主体注册时间要求:从 3 年到 1 年

降低了对运营空间的要求降低:从不低于 1 万平米,到最低 2000 平米。

删除了“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保留“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删除了“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降低了在孵企业数量门槛,由 50 家到 30 家。

07在孵企业:

删除了“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仅要求注册在孵化器内。

尤其对专业孵化器,“专业类孵化器在孵企业专指采购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的在孵企业”,不要求在孵化器注册。

08毕业企业:

将“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替换为“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09认定标准: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相应标准降低幅度由 10% 增加到 20%。原来是针对认定标准,新办法草案针对“申请高能级”标准。

10专业类孵化器认定:

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由 “75% ”,降低到“ 60%”。上年度专业技术服务收入(不含房租收入)和投资收入之和占总收入的比例与普通孵化器的 “20% ”,提升为不低于“30%”。

11评价:

提升服务能力部分的比重,由 30% 到 40%;尤其提升了技术服务的比重,4% 到 10%。

12认定:

原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认定,其他的归地方;现在的高能级和卓越孵化器均归工信部,基础孵化器归地方。

13取消:

原来,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D的,取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现在, 对于绩效评价等级为(D)或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的,予以撤销。

14促进与发展:

新提“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孵化模式”,“持续培育硬科技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删除“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

15新提创新加速: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探索形成固定期限或者滚动组织加速计划,遴选具有商业化潜力或产品雏形的初创企业或项目,批量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融资辅导、产业对接、导师指导等服务,加速初创企业发展壮大,培育发展新兴和未来产业。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管理,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加快产业化,催生新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科技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任务】 孵化器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引进专业人才,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目标】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孵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五条【分级】 孵化器按照基础级、高能级、卓越级三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基础级。具有职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供较为完善的经营设施、创业辅导、运营管理等基础孵化服务,孵化成效良好。

二)高能级。具有国内先进的运营管理团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孵化服务,能够整合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资源,孵化成效明显。

(三)卓越级。具有经验丰富、国际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集种子发现、研究开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拥有较大规模的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孵化成效显著。

第六条【分类】 孵化器按照服务功能、行业、任务不同划分为综合、专业两类。

(一)综合类。聚焦多个专业领域,以综合性服务为主,帮助企业和创业团队解决成长过程中普遍性需求的孵化器。

(二)专业类。聚焦特定专业领域,具备自建或合建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为核心特征的孵化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政策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全国孵化器规划、政策和标准,建设全国企业孵化“一张网”,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培育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管理,包括培育、认定、评价、监督、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基础级孵化器管理,开展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评价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孵化器监管相关工作,促进孵化器规范有序发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认定申请】 孵化器法人主体对照分级分类标准,按属地原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初审推荐】 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和公示,对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认定评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分别认定为高能级或卓越级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级孵化器名单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发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认定组织】 孵化器认定坚持公开自愿、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分级分类标准(附件1)开展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基础级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两年组织对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省级主管部门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基础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五条【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附件2),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日常监督】 工业和信息部对全国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向认定部门实名反映,并提供作证材料。认定部门核实后依规处置。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变更管理】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变更。基础级孵化器变更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八条【撤销管理】 对于绩效评价等级为(D)或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的,予以撤销。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销,基础级孵化器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报工业和信息部备案。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违规处置】 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有严重失信、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予以撤销。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撤销,基础级孵化器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报工业和信息部备案。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条【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能力建设】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孵化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国际化水平,持续培育硬科技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二条【创新加速】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探索形成固定期限或者滚动组织加速计划,遴选具有商业化潜力或产品雏形的初创企业或项目,批量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融资辅导、产业对接、导师指导等服务,加速初创企业发展壮大,培育发展新兴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对孵化器运营情况开展年度统计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地方支持】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专业发展】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退役军人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管理】 省级孵化器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孵化器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解释归属】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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