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据介绍,原卫生部曾颁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并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但随着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迅速发展,《通知》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3个配套文件已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通知》的3个配套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形成两个《标准》。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指出,产前筛查机构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设有妇产、超声等科室,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具有开展临床咨询、超声产前筛查等专业能力,可独立开展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或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开展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关采血服务;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转会诊关系,双方签订转会诊协议等。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指出,产前诊断机构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设有妇产、儿科、医学影像(超声)、检验、病理等科室,具有独立的遗传咨询门诊,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有能力独立开展遗传咨询(包括遗传病咨询和产前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胎儿病理等技术服务;可独立开展分子遗传或按照有关要求与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相关服务;鼓励有能力的产前诊断机构独立开展分子遗传项目;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等。(记者甘贝贝)
来源于: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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