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就鼓励企业转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提出如下措施:
一、在3月15前形成产能的晋江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元月25日后新增购进专业用于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设备的,区别形成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设备购置费用补助,其中,在2月1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不含税,下同)的50%给予补助;在2月29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40%给予补助;在3月1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30%给予补助。上述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二、在3月15前形成产能的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自建30万级及以上洁净车间的,区别形成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建设费用补助。其中,在2月1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助;在2月29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在3月1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10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三、对在3月15前形成产能的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成本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四、对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消除后由市政府予以集中表彰,并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对防护服日均产量达到1000件以上(含1000件,下同)、2000件以上、5000件以上、1000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口罩日均产量达到10万片以上、20万片以上、50万片以上、100万片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消毒液日均产量达到0.5吨以上、1吨以上、2吨以上、3吨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生产其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为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材料、设备的在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免费为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洁净车间作为生产场所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五、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技术、设备研发攻关,在设备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使用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限额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六、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在疫情响应期间原则上由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进行回购调配,并根据疫情防控阶段性需要对物资产能进行调度,配合国家、省、泉州市做好物资保障。根据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生产的过剩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组根据情况统筹回购,或是由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采购。(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
七、对参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配套材料、设备生产的在晋企业,允许在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对员工返厂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开工生产的企业,由人社部门协助调度用工资源,充分满足其用工需求。(责任单位:人社局)
八、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因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需要办理相关生产资质的,市场监管局、卫健局要指定专人,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卫健局)
九、工信局要会同所在镇域,面向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保障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采购、能源要素保障以及产品检测、消杀等方面需求,全力支持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责任单位:工信局)
十、各银行机构要开设“绿色通道”,专人对接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融资需求。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鼓励各银行简化申贷手续,贷款利率适当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责任单位:金融局、银保监组、人行、各银行机构)
十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的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是指响应晋江市政府号召,转产或扩产从事防护服、口罩、消毒水、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品生产的在晋企业,以及为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材料、设备的在晋企业。
(二)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必须服从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调配,否则不予享受本通知相关政策扶持资金。
(三)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奖励、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四)本通知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