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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市]发布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稳经营促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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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小微企业商会 2020-02-11 18:37 抢发第一评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经营促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防控,统筹推动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出台支持中小企业稳经营、促发展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2020年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保监分局)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中小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周口银保监分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3.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有发展前景、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保监分局)

4.担保贷款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如符合继续享受企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可提前1个月向贷款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保监分局)

二. 减轻企业负担

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税款。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社会保险费优惠。因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不计征滞纳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于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小企业职工因公受到意外伤害且认定为工伤的医疗救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先期预支部分费用,待治疗终结后一并核算,以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减员、停保手续的,疫情结束后可以书面形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核减医疗生育保险费。(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10.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含扶贫车间)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先期免收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事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 强化保障服务

11.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2.加强资金和金融政策支持。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宣传,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保供企业,协调争取各项资金、优惠利率和贴息等金融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3.加强信用监管。疫情期间为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审慎列入。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制造传播谣言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实行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加强检验检测服务。为中小企业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免除与疫情相关物资的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加快科技支持。涉及中小企业的科技扶持政策和各类科技奖补资金,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对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在孵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双创平台对在孵企业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完善海关服务。针对出口企业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对大宗资源型商品先验放后检测,对鲜活商品随到随验,开通进口救援物资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合理规避加征关税影响。指导企业提前向出口国申请原产地裁定。(责任单位:周口海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周口遵照执行。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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