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保障建筑石料供应 加快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保障建筑石料供应 加快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 。企业提出复工生产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通过整治验收的,县级工信、应急等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支持有序复工生产。支持企业利用空杂场地作为砂石料临时堆场、建设解决复工人员临时居住或用于医学观察的临时场所,疫情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或按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应急局
二、实行供需精准对接。 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原料,市、县(市、区)发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梳理形成需求清单,协调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定向供应。一级响应期间,对服从统一调拨的企业,按实际供应量给予机制砂10元/立方米,建筑用碎石5元/立方米的价格补贴。供应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项目的原料,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级重点项目的补贴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其中芗城、龙文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补贴凭据由原料供应企业出具,经所保障的项目业主确认,发改、自然资源部门按调配清单予以审核后,项目出资的财政部门予以核拨。鼓励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项目采购市外符合标准要求的砂石原料。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三、加快机制砂出让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应依法加快推进建筑石料(含机制砂)矿山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5个机制砂矿(龙海、诏安、平和、华安、漳州高新区),原则上应于3月底前完成出让工作,力争第三季度形成产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四、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 支持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资源费用。多余的砂石料,属地县级政府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五、加快推进废弃矿山土石料合理处置。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废矿修复工程和废弃土石料利用。现有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属地县级政府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优先保障本地区企业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项目,销售收益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国资委
六、加强砂石市场监管。 定时开展市场流通的建筑用砂石成本核算,重点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砂石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应急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