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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服务公司-高企如何细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口径-项目不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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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先要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严格的梳理。其中合理归集企业的研发费用更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智为铭略小编教苏州企业如何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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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二、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一直有不同理解。智为铭略小编给苏州企业进行解答: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但需要苏州企业需要注意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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