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日前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人社厅等3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并作出解读。对于村医养老问题,各个省市都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但云南省是全国范围内首个以省级为单位,对乡村医生参保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和财政给予保障的省份。云南省村医养老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统一,《意见》提出,到2035年底,全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全面解决的阶段性目标。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并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短期目标是,到2020年底,各地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15年以上(含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45周岁以上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乡村医生实际条件和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乡村医生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据悉,云南省省级财政从2020年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每年安排资金9000万元,优先保障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
具体分为以下4种情况:
① 实施“乡管村用”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② 尚未实施“乡管村用”并且未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属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
③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④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由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应积极引导乡村医生选择不低于3000元/年的缴费档次。
在个人完成缴费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
《意见》提出,2020年1月1日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以及2020年1月1日前达到各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按各地已出台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执行;2020年1月1日后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各地应综合考虑已制定的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标准和参加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待遇差距,设置一定时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与各地已制定的离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可以并行,并积极引导乡村医生使用一次性离岗生活补助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多渠道保障乡村医生退出后的待遇落实。养老是村医们期盼能早日妥善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此次云南省能够站在全省的高度上统一完善村医养老政策,不仅解决了大部分村医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牢筑农村医疗卫生网底,增强乡村医生的岗位吸引力,期待其他省份也能出台统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