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62号(医疗体育类200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函》),根据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标准村卫生室,提高新农合使用质量的提案》,进行相关答复。
《函》明确了相关地区关于乡村医生队伍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今后的政策方向。
加强竞争机制,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是政策所向,近些年通过各种政策引导,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数比例越来越高。
内蒙古、甘肃对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通过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将其录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重庆多数区县规定乡镇卫生院在公招时将一定比例用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医;广东、宁夏、新疆等地明确村医由乡镇卫生院聘用,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纳入卫生院管理。江苏省每年选派不少于200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村医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另外,一些地区开始对不同学历的村医进行差别补助。青海对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历的,财政按照70%的比例对学费予以补助。村医获得相应学历后,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下一步,国家引导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指导地方结合实际为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大力推进人员、财务的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落实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政策,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乡村医生享受乡镇卫生院聘用制人员的收入待遇。
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通过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将其录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不断拓宽乡村医生的发展空间和职业前景。
三方面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内蒙古、江苏等一些地方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考核后通过银行直接将补助发放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较好地激励了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保障了乡村医生待遇。
接下来,国家将从三方面加强村医待遇。
一是保障并提高多渠道补偿。
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一般诊疗费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经费的落实,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提高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克扣公共卫生补助的行为。
二是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
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设立岗位补助或提高补助标准等多种措施,稳定艰苦边远地区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是积极推广湖北、安徽等省做法,建立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机制。
天津、湖北、安徽、吉林、青海等省分别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一定数额的标准进行补助。天津、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湖北、重庆等省市还在村卫生室推行医疗责任险,积极探索村医执业风险化解机制,为村医执业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近些年各地不断推陈出新乡村医生相关改革方案,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在不断提升,结构不断优化。通过竞争机制加快队伍的新陈代谢速度,留住和吸纳高水平人才,剔除业务不精者,才能使乡村医生队伍再次焕发生机。
来源: 国家卫健委、基层医师公社
作者: 基层医师公社 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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