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头条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规定》在“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改进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
其中,《规定》明确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自治区科技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还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收到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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