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给影视剧的完整情节加个BGM,再加以配音解说,短短三五分钟、七八分钟的剪辑视频,就能获得日收入破千的视频博主,在如今的短视频平台上屡见不鲜。
然而近日,这些视频博主正面临着一场持续发酵的版权风暴。从受侵权的一些主体,到国家的监管部门,纷纷表示将呼吁/规范影视剧的短视频二创。这对于许多“X分钟看完电影”、“吐槽X电影”的博主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
就在刚刚过去的4月28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公告表示,
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安排部署,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早在4月9日,爱奇艺、优酷、芒果TV以及正午阳光、柠萌影业等在内的七十三家单位就联合发布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并提出将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发起法律维权行动。
平台和影视公司联合声明
4月23日,维权行动又扩大到了500余位影视行业人士发出联合倡议书,再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随后,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也随后发声,表示将加强相关内容的管理规范。
然而,对于长视频平台、影视公司和艺人的维权行动,甚至监管部门的权威发声,不同的看客观点却莫衷一是。对于如何解决当下各方之间的利益争端,也成为了目前探讨的焦点。钛媒体就此问题与许多相关人士做了深入地交流。
“对于我来说,好多剧我要是不去看精华混剪,都不会听说,所以我觉得短视频影视博主其实为好多剧带来了热度,这对长视频是极为有利的。”一位网友表示。
事实上,在此次维权事件中,与这位网友站在同一战线上的观众有很多,认为三大长视频平台:“过河拆桥用完就扔呗”、“搞这种卸磨杀驴的勾当就让人讨厌”……
网友的观点
在过去的两三年中,抖音、B站上涉及的包括《安家》《都挺好》《你好,李焕英》在内的诸多影视剧混剪,很多构成了自来水式的传播,成为非官方宣发的重要阵地。对于《你好,李焕英》来说,除了口碑本身的过硬因素外,短视频平台客观上也大规模促成了二次传播,最终形成了春节档单日票房和总票房上对《唐人街探案3》的反超。
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够通过一些电影解说博主来免费追剧、观影,或者去判断一部影视剧是否值得付费观看,是符合其个人利益的,因此也显得是“合理的”。
但一些专业人士则有着不同的观点。
首先,对于二创视频为影视剧增收,还是侵犯了长视频平台的利益这两种观点,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李策律师看来,这两种观点都有其现实性,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的二创短视频确实可以为影视剧引流,但这不能证明其合法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确实提到: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然而,据李策律师介绍,司法实务中对合理使用的判定是非常严格的,并非大众理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表层涵义。
“这里的‘适当引用’表示合理使用一定要把握‘适当’二字,像电影解说类二次创作短视频,一支短视频全部内容都是从原片中剪辑、切条、搬运而来,仅是配上原创的电影讲解,这已远远超越了‘适当引用’的标准,已不再受合理使用保护。”
“这些博主在平台上获得了商业报酬,不仅仅用作分享交流,使得这些内容更不属于合理使用。”中闻律所的知识产权律师刘彬在接受钛媒体采访时表示。
如今,在西瓜视频上,甚至还有不少博主以“教你快剪电影的方式赚钱”来发帖子,传播这种侵权获取利益的行为,这在刘彬看来是肯定不能被允许的。
影评人奇爱博士也认为,侵权是毋庸置疑的。并且,他还谈到,短视频博主的作品是否在整体而言为长视频、院线电影增加了收益,没有足够的依据;但目前的形势来看,优爱腾显然因巨额的版权购买而依旧在亏损,短视频平台里大量非官方内容的泄露,则可能对长视频平台来说是雪上加霜。
事实上,自2019年以来,短视频用户依旧增长,而长视频面临用户天花板,早已成为了业内的共识。据今年2月公开数据显示,抖音MAU6亿,快手3亿;而爱奇艺、腾讯和优酷的月活则分别为2.5亿、1.8亿还有仅8000万。
在用户数量巨大差异的背后,是两种视频平台内容投资方面的倒挂。财报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爱奇艺内容成本209亿元,腾讯582亿元。
也正因为如此,2019年,爱奇艺运营亏损93亿,腾讯视频亏损30亿,阿里以优酷为核心的大文娱亏损158亿。长视频平台不得不以会员加价来覆盖其成本。
相比而言,占据较大比例的影视二创博主在短视频平台的吸粉和与之带来的平台留存,则近乎免费。这使得短视频平台的获客成本远小于长视频。
抖音上的三段式电影解说博主流量超百万
随着长短视频用户的此消彼长,短视频不再主要为长视频引流,而更多是截流了长视频的现状,使双方在商业模式上的攻守之势也发生了改变。
《2019移动互联网广告营销半年报告》显示,典型媒介平台广告容量TOP20中,抖音、快手的广告容量也远超了爱奇艺。
此时的优爱腾,先不论抖快或者B站上的影视剧博主在法律上是否对其构成侵权,一定不会如以前一般坐以待毙。因为,不容置疑的是,长视频平台在商业上已经受损。
利益上受损的优爱腾们,也曾试图不以“正面刚”的方式去迎击抖音和快手的双面夹击。
2020年,爱奇艺推出对标YouTube的随刻,腾讯视频更是在此前的2018年就布局了微视。
然而,近日,腾讯平台与内容事业群(PCG)宣布新一轮组织架构和人事调整,最引人关注的是成立“在线视频BU(On-line Video Business Unit,OVB)”,由腾讯视频、微视、应用宝整合而成。微视与腾讯视频的合并,被认为是长视频平台入局太晚,难以打出独立声量的典型案例。
由此,对于优爱腾们来说,维权之路便更加迫在眉睫。
如今,无论从监管机构还是业内人士针对维权事件的反响来看,影视剧公司和优爱腾们在利益受损之下想要维权,显然无可厚非。
不过,对于一些短视频博主们来说,在垄断性平台要求授权的情形之下是否还有生存的缝隙,也是颇受关注的焦点。
一位up主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上传了与b站客服的聊天记录截图,上面显示了b站客服提供的视频授权流程:
个人用户授权需提供授权人的手持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人的账号证明、被授权人的账号信息以及授权人的授权声明;企业、机构授权需提供授权方的企业、机构资质文件、授权方正式的授权材料、文件(如正式授权合同等)、被授权人承诺书等……
庞大而繁杂的授权流程,可能让许多想要分享影视作品的UP主望而却步。
但是,对于更多的法律界和影视界人士来说,他们觉得授权的要求合理正当,而且也并没有完全挤占博主的生存空间,只是各个利益主体需要换一种合作模式。
“从社区的角度来说,我觉得优爱腾应该更多地把这些UGC内容变成自己的域内流量,让这些博主在自己的平台上做一些短视频创作。甚至,未来从变现的角度来讲,也应该是这些博主为影视剧官方的周边带货,比如海报、签名等,这才是一个良性的商业环境。”影评人奇爱博士表示。
此外,作为一位资深电影爱好者,奇爱博士还提到,对于非官方物料的授权管理,还有助于提升影视评论博主的内容门槛,大浪淘沙:“其实,UP主完全可以发一些自己的观影评论,配以官方海报、公开的预告内容,再加上自己出镜,也能制作相关的内容视频。海外就有很多这样的博主,内容很有意思。”
钛媒体在YouTube上搜索影评内容时也发现,一位拥有海量粉丝的影评博主Alex Meyers的影评内容,大都流量过200万。而其每次发布的长达15分钟左右的视频,涉及的影视镜头很少,大部分是影片截图加个人的分析评论,还有自己独创的Flash动画。其中每次发布的视频中都会出现的卡通人物形象,已经成为了这位博主的品牌型IP,这与一些“X分钟看完电影”的UP主相比,内容质量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Alex Meyer的影视分析视频
Alex Meyer的影视分析视频2
另一方面,对于这些博主来说,想要在授权范围内发布作品,少不了其它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比如短视频平台方。
在律师刘彬看来,二创视频的解决方案可以借鉴电商平台的“避风港原则”:
当电商平台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平台需要构建“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流程。 “避风港原则”将平台区别于平台用户,平台只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就可以驶入避风港,不用为用户的上传行为承担责任。
抖音、快手等平台,也可以及时将侵权信息反馈给博主,敦促博主和影视版权方取得联络。
但他也表示,在知识产权领域还存在一个“红旗原则”:
当侵权像红旗一样迎风招展时,对于平台来说,就涉嫌明知故犯,需要尽到事前杜防范侵权的责任,这就是引申出的红旗原则。
这也同样可以作为短视频平台加强监管的一个参照原则。
事实上,关于平台方针对影视剧二创究竟应采用“红旗原则”还是“避风港原则”,业界人士莫衷一是。毕竟,过度将维权压力转嫁到任意一个权益主体,都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不过,对于短视频二创的知识产权争议,毕竟还有监管部门和法律条款可以起到规范作用。
刘彬还告诉钛媒体,影视剧二创还可以借鉴音乐行业的相关管理模式。
在音乐版权方和播放方(KTV店、餐饮店)之间,有一个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音著协会集中管理权利人的授权。比如,一家KTV想要获得一首歌的授权,只需向音著协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同时音著协定期向版权方分配使用费。这样,对于商业主体来说,也不需要直接与每一家唱片公司对接,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繁琐的授权流程。
李策律师也介绍,海外也有可以借鉴的相关法律政策,比如美国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最早出现在1841年美国的判例中。国际上认定合理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标准”和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四要素检测法”。
前者主要指合理使用必须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主要指合理使用的过程需要从四个方面来界定,分别是使用的目的、受版权保护的性质、使用数量与作品整体对比、具体的使用对著作权作品价值的影响。这些标准可以在争议出现时,用以解决相关的冲突。
由此可见,在制度的规范化和权利主体的协同之下,通过前置预防、事中处置、事后裁决等方式,影视剧的二创视频一定能找到一条合规的出路。而这条出路,才会是影视博主和短视频平台长久的生存之道。(本文首发钛媒体App,作者 | 陶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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