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未来价值研究院
最近一周,针对滴滴出行等互联网上市企业的监管动作就像北京的天气一样——雷霆密集,劈头盖脸。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也正在逐步酝酿、陆续发生。
不妨先看下滴滴出行上市后的时间线:
相关连锁反应可谓环环相扣。
而在滴滴出行之外,7月5日,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还宣布对6月份刚刚在美国上市的满帮集团(“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停止新用户注册。
那么,这些监管动作是否真的属于“突发”,还是相关企业在解读相关政策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看。
对于那些以数据为主要生产要素的企业,尤其要关注这一方面。
业内外其实有很多人都注意到了最近几年国家对数据资产、对数据安全很重视。但具体如何重视的呢?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
在这一方面,最有标志性的两个文件就是在过去两年中发布的。先是在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标志着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进入新时代。然后是在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该文件指出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大生产要素的改革方向和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要求。
中央文件将数据纳入作为与土地、劳动力等并列的生产要素,可见重视程度。
另外,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同样提出要“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加强涉及国家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保护,加快推进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立法,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也指明了未来一段时间里,“数据安全”是始终贯穿的一项关键任务。
不可否认,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产品高速发展并在各行各业得到大规模应用的同时,也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威胁,数据泄露、非法访问、账户劫持、不安全的 API、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新型攻击等安全问题,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也催生了大量网络安全需求。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四个文件。
首先是2017 年 6 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替代“信息安全”以立法形式进入我国顶层设计,对我国网络安全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
2020年 1 月,《密码法》作为国内密码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正式施行。2020 年 10 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综合性的监管法律框架和规范。
2021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推出(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数据安全开始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
除了以上几项法律法规之外,来自银行、工业、电信、医疗、能源等各行业的数据安全规定就更多,比如《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要求》等等都已经在付诸实施。
具体到近期遭到监管的几家公司,构成其核心商业模式和核心资产的就是大量的交通、物流等行业数据以及用户个人隐私数据。无论从业务合规还是上市合规的角度看,首先通过数据安全方面的审查都是必需的流程。
目前这个话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热点,国内现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都已经非常关注。
这个领域中最近的消息是关于虎牙斗鱼的合并。有消息称,腾讯控股已经撤回了试图合并中国两大电子游戏流媒体网站虎牙和斗鱼的计划,原因据说就是基于反垄断监管审查的要求。——如果事实的确如此,这说明,反垄断监管已经产生实际效果。
众所周知,目前全球已经形成或者正在走向垄断的企业,其成长途径大概可以分成三种。一种是基于传统的资源独占或许可独占;一种是运营中不断进行资本并购的结果;还有一种则是开发出某种颠覆性创新技术之后的自然成长结果。不管经由哪种途径,垄断一旦形成,许多行业的集中化减少了竞争,就会损害经济和消费者。
过去二十多年里,许多高科技企业借助新的数据收集和客户开发方法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仿佛从一开始就找到了相关法律的漏洞,同时积累起来了强大的垄断权力。
从某种角度上说,当消费者被鼓动使用自己的数据而非资金来支付服务费用时,似乎并没有合适的法律来对这种滥用用户数据的行为进行约束。
“免费的是最贵的”,这种说法在不同的个体那里有着不同程度的解读。我们也不妨回忆一下,国内某公司大佬也有过类似的表达,即用户为了某些功能应用可以让度出个人的隐私数据。
在美国,曾在《耶鲁法律杂志》(Yale Law Journal)刊发文章《亚马逊的反垄断悖论》的专家莉娜-卡恩(Lina M. Khan)称,像亚马逊这类的公司创造了一个“平台市场”,能够凭借其体量和规模通过掠夺性定价进入新的业务。
如何解决对这类公司的监管,她提出了两种方法。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反托拉斯政策,通过恢复竞争来间接的监管在线平台市场;其二则是直接监管这类在线平台市场。
第一种方法中,需要监管机构更新针对掠夺性定价的保护措施,并为在线平台的垂直整合导致的反竞争行为设置限制。主要平台的并购需要接受反托拉斯审查。可以对互联网平台结构设置新的“预防性”限制。
而在第二种方法中,科技巨头将被直接视为垄断企业,并且将像公用事业一样受到直接监管。针对某些产品服务的标准和定价,监管机构可以出面设定合适数值。当然,也有人认为,第二种方法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非常棘手。
对于这些措施的最终落实,有相对乐观的分析人士认为,只要是在不破坏互联网市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来增加竞争,就会得到公众的支持。
回看中国的新经济市场,也存在跟美国类似的现象。一些高科技企业已经在事实上取得或者接近垄断的地位。过去有搜索市场,现在有出行等更多市场。
有观点认为,公共出行属于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产生的是公共数据。那么,这类数据应该在社会上分享和共用,但如果你打包来上市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专门提到过这样一条“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探索将公共数据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规划已经有了方向。
换句话说,互联网平台企业跟公用事业到底在多少程度上是重合的,可能还真是一个值得好好思考的问题。
那些正在准备或已经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值得再次思考自己要归属于哪一个资本市场。
整体的国际关系非本文主旨,在此不予赘述,值得关注的是国际大局势对不同产业带来的具体影响。
简单来说,对于2B领域来说,影响主要在产业发展、不在资本市场;而对于2C领域来说,刚好反过来,影响主要在于资本市场、而不在于产业发展。
举例言之:在2B领域,受到大环境影响的芯片、工业软件等领域已经成为目前国内硬科技大力发展的主攻方向,在应用层面,国产替代也带来了很大的红利;2B企业要上市,科创板算是量身打造。在2C领域,简单来说,主要是用游戏、电商、流媒体等互联网产品叠加上中国的人口红利,基于VIE结构、基于各种市场规则,先在国内收割用户、然后赴美上市几乎是标准路径;但现在,这条路径因为数据安全等“紧箍咒”可能还要变的此路不通了。
对于这其中的变化,从表面上看,是中国新经济公司资本主战场的变化。中国公司自1990年代开启赴美上市潮,几十年间造富成千上万亿。如今走到2020年代,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这股大浪或许已经到了调转潮头的时刻。
当然,如果我们再往深一层看,你还会发现,从行业合规、政策监管、资本市场等各个“指挥棒”所指的方向都能看到,新经济企业的主赛道、商业模式和成长逻辑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去年人民日报评社区团购“别只惦记着几捆白菜,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更令人心潮澎湃”,言犹在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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